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救护车高速免费通行”合乎人道主义

2018-04-10 15:33:07 江德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一段“救护车高速不缴费被拦”的视频在网络热传,救护车上高速缴费问题再度引发议论。据悉,此前各地曾多次发生救护车驾驶员拒缴高速通行费被收费员拦下的事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救护车具有公众属性,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规定,给予救护车特定免费通行权利。(4月9日中新网)

各地救护车高速缴费纠纷发生过很多起,社会舆论和网友也各执一词,争议很是激烈,说明各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焦点就在于,救护车在救护时是收费的、营利的,高速也是收费营利,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救护车可以免交,对救护车收费显得合理合法;可另一方面,救护车救人本身具有公益性特征,在生命第一面前,救护车需要争分夺秒,高速收费纠纷容易延误时间,耽搁拯救生命,高速方面的辩解也就显得苍白无力,如此形成矛盾冲突。

我国自2004年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6种免交通行费的车辆类型,救护车未明确属于免费范围,可对于抢险救灾车辆的界定是授权给省级政府决定的,这就导致了各地的差异化,北京市、广东省、黑龙江省等地明确规定,对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减免通行费,但更多省份并未将救护车纳入减免高速通行费的范围内。由于各地规定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

可见,救护车上高速是否免费,并无全国统一标准,国外亦是如此。也并非像部分网友所言,救护车是收费的、营利的就该对其收费,这样很难解释为何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也是同样在营利,为何进行跨区作业时能够免交车辆通行费?显然,不能简单用救护车是否收费、营利来衡量,该不该对其采取收费政策。

我们应看到救护车的具体用途,乃是在拯救生命,在生命面前,其它都应是次要因素,这个是毫无争议的。而救护车在社会所处的特殊地位,也是受到大家认可的,交通法亦赋予其优先通行特权,可见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给予其免费通行的特权,亦与其优先通行特权一致,乃是权利的合法延伸,同时也合乎人道主义精神,对社会具有正反馈效应。

而且,相比其它社会车辆而言,救护车总量极为有限,上高速的频次并不高,即便救护车全部免费通行,占高速收费总额也是九牛一毛,影响微乎其微,完全可以承受得起。何况,对救护车免费只限于执行救护任务,这又能避免其滥用特权,只需跟监管部门核实,即可防范恶意逃费行为。

至于涉及到所谓的“山寨救护车”、“黑救护车”等问题,其实不必太担心。一方面要看到,它们存在与正规救护车争抢患者的行为,可同时也在承担运输病人的工作,不能漠视其救护价值,另一方面毕竟是这些少数,需要加强监管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来消除灰色地带。

总之,给予救护车高速免费通行权利,对社会整体而言,乃是正面价值大过负面价值。而出于拯救生命的人道立场,不宜再做太多争议,政府应考虑出台全国统一标准,让救护车免费通行合法化、制度化。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