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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广场舞活动应注重执行效果

2017-11-14 07:27:36 史奉楚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通知强调,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和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

国家体育总局发文对广场舞进行规范,并明确其为健身活动,无疑首先解决了广场舞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而且,对广场舞进行规范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国家体育总局的做法值得点赞。但要想让这些规范措施落到实处,还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方能平衡广场舞热爱者与普通公众的利益。

西方国家有谚语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即权利的边界止于他人的权利。人们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不影响公共利益、不侵害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否则其权利便不再受到尊重和保护。就以广场舞而言,其是老年群体社交、聚会、交流、娱乐、健身的重要平台,认可广场舞并为爱好者提供相应场地是老有所乐的重要保障。

但广场舞不能由此异化为扰民舞。其一,不能破坏他人的休息,如周边居民对晚上九时以前的广场舞有容忍义务,但不能要求其牺牲休息而一直容忍到晚上十二点,也不能要求在校学生容忍周边噪音过大的广场舞。其二,像烈士陵园等场所是应保持安静、肃穆的地方,在此播放欢快的乐曲并载歌载舞显然有些格格不入,有损公众对烈士的尊重和敬仰。其三,通过广场舞传播迷信思想,变相从事传销,聚敛钱财,更是为法律不准。

然而,虽然体育总局将广场舞作为一种健身活动来规范管理,但效果如何值得怀疑。其一,这一纸通知仅明确了相关事项,却没有违反规则后的惩戒措施,不具有行政规章的属性和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各地相关体育部门只能按照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所属体育场所的规范管理,很难强行延伸至所有场所。其二,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体育管理部门缺少对广场舞扰民行为的执法权限。而且,现实中对于广场舞扰民现象,多由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出面劝导、驱离,鲜见体育管理部门的身影。

因广场舞引发了诸多冲突和对抗,且侵占了正常活动民众的场所,其自然给公众带来扰民的印象。从这方面而言,在提供场地的前提下对广场舞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对此,体育管理部门应找准定位,抓住关键点,注重实效。如按照通知要求,引导、鼓励、帮助广场舞爱好者组建或加入协会,推动其以自律公约实现自我管理。

同时加强与社区、广场的管理单位,公安、城管、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活动标准和准则。当活动者有噪音过大,超时活动等违规现象时,由职能部门及时出面制止或惩戒。以此让广场舞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少些对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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