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规范APP,要强化制度惩戒性

2017-05-25 07:52:26 刘 勋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法无授权皆禁止”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措施,执法机关似乎对手机APP的某些乱象也束手无策】

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不知何时安装的APP、后台正悄悄运行的程序……在智能手机已得到全面普及的时代,人们的生活高度依赖各式各样的手机APP,同时,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016年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但用户被手机应用程序侵权的现象依然屡有发生(5月24日《人民日报》)。

手机APP如果凭借技术壁垒随意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或者强行进行广告推销,属于近乎流氓的挟持行为。新闻报道中就提到某位手机用户在使用某软件应用商店安装完一款手机APP后,发现自己手机中的通讯联系人、短信等信息都被自动上传到这个软件的账户中,该用户认为虽然这款软件账户有密码,但这种自动备份还是让人觉得很不安全。很显然,这种未经许可的备份让用户的个人信息有着极高的泄露风险。

如果说获取个人信息或强制性广告是手机APP对用户利益的潜在威胁,那么用格式条款给用户设置消费陷阱,就是赤裸裸的强取豪夺了。例如报道中提到的某租房APP就利用隐藏的格式条款给用户设置陷阱,条款规定如果APP用户对该中介不满意,就算是同一套房通过其他不同的中介公司介绍,在六个月内签合同时也得给该中介佣金。这样的霸王条款就是要彻底剥夺APP用户租房的选择权甚至议价权,用户必须同意接受此霸王条款才能使用该软件,但在要求用户同意时,条款内容属于隐藏状态,需要用户手动点开才能看见全文,显而易见这就是挖坑让用户跳。

尽管手机APP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强制捆绑软件、设置霸王条款等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基本精神,手机用户权益的保护在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民法也都对此有所涉及,但是在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这些行为很难被及时制止,也很难被认定为违法。被侵权却没有造成实际后果的用户同样缺乏举报积极性。可以说,虽然手机APP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衍生出很多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何让手机APP只做好事不做坏事,已经成为亟待破解的技术性、法律性难题。

进一步来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管理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了要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但以上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只是规定了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并未具体明确如果违反相关义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实效大打折扣。

总之,鉴于手机APP的专业技术性和使用广泛性,行政执法监督应该是最高效的规范力量。可是“法无授权皆禁止”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措施,执法机关似乎对手机APP的某些乱象也束手无策。因此,很有必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调研,进一步明确相关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有关处罚措施和机制,强化制度的惩戒性。唯有如此,才能让制度硬起来、动起来,APP行业也才能真正规范起来。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