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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被扣暴露法律短板

2017-04-18 10:21:27 史洪举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执法对象的配合固然可以提升执法效率及质量,但对阻挠执法的行为必须严惩方能让抗拒执法者得不偿失,形成威慑效应】

4月16日上午,环保部督查组在对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正常检查执法时受阻,并被非法扣留。该企业负责人王某扣留执法人员超一小时。其间,督查人员多次沟通,表明身份,但依然受阻。直到公安机关到场后,才得以离开。17日,济南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置措施,目前,公安机关以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依法受案调查,现已传唤4名涉案违法行为人,对涉事公司立即停产整顿(4月17日澎湃新闻网)。

应该说,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遭遇“关门抗法”或者被非法扣留的现象并不鲜见。典型的如2014年广为人知的上海“福喜事件”中,食药监、公安部门在事件曝光后赶往工厂,却遭遇保安长时间阻拦而进不了大门。非常严肃的执法活动却遭遇“闭门羹”或“软拘禁”极为尴尬,连门都进不去,或进去了出不来,谈何搜集证据、严格执法?谈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当前的执法活动屡屡遭遇被扣留或关门抵抗,极不正常,亟须引起反思并尽快补足法律短板,避免负面效应,破解执法困境。

执法活动具有强制性不只是法律常识,也是社会常识,是执法行为所天然具备的不容质疑的权力。哪怕执法对象认为执法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权益,而不能扣留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的配合固然可以提升执法效率及质量,但对阻挠执法的行为必须严惩,这样才能让抗拒执法者得不偿失,形成威慑效应。

众所周知,执法需要调查取证、封存涉案物品、固定证据。只有第一时间进入现场,搜集的证据才最客观、最真实,才能最大程度还原违法活动的本来面目。扣留执法人员虽然不像殴打、谩骂那样恶劣,危害后果却更甚。扣留执法人员,阻挠其进入现场,可以达到毁灭证据,转移、销毁涉案物品目的。执法人员被扣留时间越长,违法者对涉案证据的毁灭就越多越彻底,这样必定会造成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不夸张地说,几分钟的扣留就可能让关键证据灭失,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让正义迟迟得不到伸张,让法律尊严不断消解。

更遗憾的是,法律对执法活动的强制措施未予细化,以致执法活动遭遇软抵抗时无所适从,除了磨嘴皮子的“思想工作”或沟通协调外别无他法。如环保部督察组被扣留一事,督查人员多次沟通仍无济于事,直到公安机关到场方被放行。要知道,扣留执法者显然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类行为最高可处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罚款。而妨害公务罪需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前提,将扣留执法者的软暴力排除在外。

这样的惩戒明显偏轻,缺乏科学性和逻辑性,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甚至会诱发关门抗法,扣留执法者等软暴力,进一步恶化执法环境。当某个违法行为的后果比扣留执法者更严重的话,“理性”的违法者会选择扣留执法者,以便有充分时间损毁证据,避免受到更严厉处罚。而其他人发现抗拒执法有利可图,配合执法损失更大的话,无疑也会选择抗拒执法,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违法行为必须追究,执法活动必须被尊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前,亟须完善法律,补足短板,让强制执法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如赋予执法者必要时录音录像或在第三方见证下有采取强制措施进入现场的权力,并严惩软暴力,对抗拒执法和执法者拟查处的违法行为“数罪并罚”,让抗拒执法者损失惨重,彻底打消违法者扣留执法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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