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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借钱失联,学校何必急于卸责

2016-01-07 11:18:51 徐甫祥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浙江省杭州市民陈先生等11名家长给钱江晚报来电:他们把钱借给孩子的班主任,一共17.6万元,但班主任联系不上了。对此,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借钱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学校之前并不知情,而且这位汤老师已经被学校解聘了。(1月6日《钱江晚报》)

班主任借钱的缘由,是说弟弟吃官司需用钱,但迄今尚未印证。但家长们却仿佛别无选择,一是事关孩子,这个你懂的;二是在大家心目中,教师这个词就等于信誉。因而,在事情发生后,似不应一味去责备一方或另一方,而是找到班主任,还原事实真相,并力促此事的圆满解决。

17.6万元,是个挺大的数目,若班主任没有说谎,一定有自己的苦衷:爱弟心切,且官司花销将很大,加上即将借调到其他单位,恐日后筹钱不易,故急迫之间,向众多家长“狮子大开口”,以备到时之需。而还款期到后的失联,或因无颜见“江东父老”:若此巨额借款已用出,短时间内又拿什么来还?

而此言若被证实,则无论是对债权人的学生家长,抑或对债务人的这位班主任而言,或都是一个不可预料的后果:什么样的官司需要用17.6万元去“通融”?显然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去“花钱捞人”。应该说,就当下的法治进程及反腐态势来看,这种可能性并不大,即便暂时得逞,暴露也是迟早的事。显而易见,“花钱捞人”的结局只能于“鸡飞蛋打”。

因而,学校或者是教育局乃至当地纪委,应该立即介入,启动调查:借款缘由是否属实?此款是否动用?若一切属实,而此款尚在,即应督促退还。这无论对家长还是班主任本人,无疑是最好的解脱。若此款已部分或全部流入“花钱捞人”的环节,则应立即报警。因为,警方的及时介入,一方面有利于惩治腐败,另一方面若“花钱捞人”是一场骗局,也能及早“破局”,最低限度减低钱财损失。

而让公众遗憾的是,当事学校似因不想承担此借款的连带责任,故在这个问题上选择了“明哲保身”:一是公开宣称此为老师个人行为,学校并不知情;二是在真相未清前,迫不及待解聘了这位班主任。当然,学校也像模像样的成立了调查组,但这个调查组只在核实其借款属实之后,宣布了上述信息,则“无疾而终”了。至于“也会配合和帮助家长处理此事”的表态,更像是一个“局外人”的说辞。显然,这不是学校应有的担当,更不是公众想看到的结果。

诚然,班主任“借款”属个人行为,但是否与学校无关,则并非校方可以自行认定。尽管我们不能把“班主任”视为一种职位或职务,公开言明个人所用的借款也不能称之为职务行为。但是,班主任的身份及其背后的学校,正是其借钱行为能够实施的唯一条件及背景,否则,其借款行为绝难以如愿。当然,学校是否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待法律的最终认定。但即便摆脱了法律责任,那学校应有的道义、担当、或者说是良知,就能弃之不顾么?

至于班主任本人,作为事件的主角,失联更是下下之策。作为一位有着多年教龄的资深教师,被同事们称赞、同学们热爱,并曾以十字绣、串珠、中国结、口金包等手工作品,享誉学校及周边,且上过报纸。即便有难言之隐不便诉说,或确实眼下还不上钱,尽可道出实情,与大家商量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但前提是,先勇敢的走出来,求得学生家长及学校的谅解。

在人们心目中,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圣堂”,教师更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因而,这位班主任的主动现身、学校的主动介入、乃至事情的圆满解决,应当是众所期盼的结局。不过,凡事都有例外,若因学校的“置之事外”而导致事情迟迟不能解决,或这位班主任的的借款本身就是个骗局,那么,最终的解决办法,就是诉诸法律。而我们相信,最终学校能否卸责,17.6万元借款能否“完璧归赵”,法律必将对此作出公正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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