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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不能以罚代刑

2015-08-07 10:29:14 午光言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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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趋势所带来的“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新难题,如果移送难的老问题不解决,就还会存在以罚代刑、不了了之等情形

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工作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指出,近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新趋势,也给惩治犯罪带来了“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新难题(8月6日《法制日报》)。

在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上,由于刑法第143条、144条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认定哪些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也不好把握哪些是“其他严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不清、衔接不畅,客观上造成了有些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

这种法律适用上的认识问题,在2013年5月基本得到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红线已经清晰可辨。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司法解释发布后,批准逮捕人数同比增长136%,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人数同比增长415%。这两个大幅增长的数据表明:纳入刑事打击范畴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不断增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显著。

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疑问:本该属于刑事立案查处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什么非得等到检察机关监督才立案?有些食品安全犯罪如江西病死猪肉事件,存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监管为何反应迟钝,且屡屡跑到了媒体后面?

尽管有12人在江西病死猪事件中涉嫌渎职被查,但代价是巨大的,除了这12名监管人员悔不当初外,还有7省市的群众因为曾经遭受病死猪肉侵害而后怕不已。这应该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面警示镜,有关部门应从中吸取教训,用好监管权、执法权,让群众能吃得放心、放心地吃。

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趋势所带来的“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新难题,如果移送难的老问题不解决,就还会存在以罚代刑、不了了之等情形。要解决移送难,就得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机制,实现无缝对接。

衔接不畅的原因是复杂的。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统一管理的监管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监管部门存在变数,影响到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正常发挥。这种情形可能造成的监管疲软与监管盲区,应尽快通过落实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严格改革过渡期的监管责任来予以消除。

堵塞机制上的问题,就是为了更加精准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然而再好的机制终归还是要靠人来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底线严格执法、尽职履职,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安全事件上,如果搞瞒天过海,无异于掩耳盗铃,最终免不了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搞以罚代刑、地方保护主义,最终免不了因小失大、自身难保;想不了了之,人民群众不会就此了之,法律不会就此了之,最终免不了要清老底、算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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