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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重奖拆迁官员,合适吗?

2015-04-30 07:08:46 汉应民 鞠实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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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为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政府每年出资500万元奖励拆建,其中400万元用于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州棚改办、州棚投公司进行奖励,100万元用于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奖励。书记市长均可获15%分成。有人质疑该做法严重违反中央关于治理评比表彰庆典相关规定,但红河州外宣办主任称:考评办法没问题。

官员考评问责比重奖更重要

汉应民

尽管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初衷充满善意,但是在暴力拆迁成为新闻牛皮癣的当下,政府重奖拆迁建设,会不会助推暴力拆迁蔓延,很是让人担忧。

即便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程序合法合规,政府重奖拆迁公职人员尤其是书记市长,其负面效应明显。从法律的角度讲,政府奖励公职人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法》告诉我们,只有法律允许的政府才能做。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政府奖励考评优秀官员的条款。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政府的本职工作。官员拿了应得的工资与福利以后,本就应该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根本没有理由再额外拿奖金,更不能从拆迁款里分成。官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获得重奖,固然显示出激励官员与公职人员的姿态,但是实际上传递出一个乱设奖项的危险信号。

按该奖励办法的逻辑推算下去,那是否意味着凡是工作取得成绩的公职人员都会得到重奖?你可以设拆迁奖励,我为何不能巧立名目,想出更“馊”的奖励点子呢?如果真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奖励项目泛滥,纳税人的钱变成官员的“合法”小金库。从本质上讲,红河州斥资奖励官员与公职人员,实质是在变相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的福利,制造官本位腐败。

而且,笔者注意到,红河州奖励拆迁人员十分“全面”,奖励范围涵盖了领导也涵盖了公职人员,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短,拿了不该拿的奖金,在拆迁的问题上,包括书记市长在内的公职人员还能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底线吗?如果有人徇私枉法,为了政绩与不菲的奖金,搞暴力拆迁,拆迁户的权利如何保证?

退一步讲,即使有关方面认为确有必要重奖某些优秀官员,如何奖励也是一个问题。不可否认,书记市长在决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相关单位、基层工作人员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他们是不是更需要奖励与补偿呢?红河州按职务高低奖励书记市长,忽视基层工作人员的贡献,如此官本位奖励方案显然经不起推敲。

事实上,对于拆迁工作中官员的考核评价,我们迫切需要的是问责机制,而不是奖金激励。拆迁工作优秀的官员固然应该肯定,但是工作原地踏步,考核评价不优秀甚至不称职的官员与公职人员,是否该问责、处罚呢?这个问题显然不能回避。

所以,有关部门对此应该建立一套问责机制,制定考核评价目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官员严格问责,淘汰掉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才能让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言以蔽之,政府重奖拆迁官员不仅存在滥发奖金、权力自肥的嫌疑,而且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对此,一方面当地党委、政府应该检视重奖官员的合法性合理性,另一方面,上级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调查政府奖励官员的法律依据与资金来源。通过完善财政预算机制与监督问责机制,加大地方政府违规成本,避免滥奖思维蔓延,守住依法行政与拆迁的底线。

而且,政府滥奖思维蔓延,人民公仆演变为人民币公仆,还在于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官员,滥用权力自设奖项制造官本位腐败,百姓根本没有评价权与制约权。因此,完善政绩评价体系,改变单纯“向上负责”的行政工作模式,引入多维绩效评价机制,增加普通百姓与服务对象对官员的监督权、评价权十分必要。

奖励办法是任性红头文件典型

鞠实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同时又可有效促进城市上档升级的一项民心工程,党和政府近年来不遗余力对此大力推进。但是,作为这项工作的一个基础部分,棚户区旧有土地房屋的征迁工作,却由于牵扯面广、涉及人员多、利益交错复杂,历来就是一项各级各地比较难啃的“硬骨头”。

亦因此,全国有关地方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必要的刺激性措施,比如对按时足量或超量完成征迁工作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从而促进相关工作尽快解决和推进,也就在所难免。但是党有党规国有国法,作为党规国法的具体制定者和遵守者,各级政府更应该严格遵守,不能为了完成棚户区改造征迁工作,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而去违背和违反,则是得不偿失不应该的。

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明确,对在突发事件或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受奖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金标准,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最高现金标准10000元现金奖励;同时在奖励程序上,得征求群众和纪检机关的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对云南红河州而言,对在棚户区征迁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明显成效的县市等进行一定物质奖励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虽然是当地政府的权力,但前提是,相关规定和标准,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而程序也要合规。

可我们看,在红河州相关棚户区拆迁奖励文件规定中,对有关县市等完成相关工作通过考核给予的奖励,很显然应该是集体性奖励,相关奖金理应按规定作为各县市拆迁工作等经费来使用,但该州却把这些违规擅自授权分配给相关个人,突破了公务员奖金发放和适用的范围,而且在金额的发放上也可能突破了发放原则规定条件和最高上限,且在文件的制定和奖金的发放程序上,也明显存在不够民主、合规。更严重的是,如此巨额“以资奖励”,具有很大畸形引导棚户区征迁简单讲速度嫌疑,对目前地方本就乱象频仍、非法暴力实施不断需要有效扭转的城市拆迁工作,是一个很坏的反向引导和促进。

毫不客气地说,这样的一个奖励规定,是诸多方面明显违规的,是不能够出台和实施的。但这样的规定,红河州就是大胆出台实施了。而对于这样一个不合理不合规的奖励办法,面对社会的质疑,当地官方还硬气自说自话地回应“这个规定没问题”,丝毫无反思反省之意。无疑,这凸显地方政府有权力就是多么的任性。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在党和国家大力简政放权,治理任性红头文件,整治乱评比乱发奖,且各地都在不断审查取消不合规的评比、甚至追回已发不合规奖金等的情况下,红河州出台的这个对公务员拆迁工作巨额“以资奖励”办法,明显不合时宜,无疑是一个标准的违规红头文件典型。期望当地有关方面审时度势,并采取必要措施对此予以调查、制止、问责和修正,莫要让这样明显违规任性的红头文件再任性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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