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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改正损失不能是笔“糊涂账”

2014-08-25 17:25:28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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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本月4日至8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福厦两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进行专项督查。此次共抽查8家企业和7个在建地铁项目及1个管片预制厂。共发出督促全面停工改正通知书2份,发出督促局部停工改正通知书1份,督促改正通知书3份。(8月25日《东南快报》)

对于这样的督查结果,相信每个人都捏了一把汗,假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瑕疵,后果可想而知。尤其是,轨道交通项目不同于其他公共设施,一旦隐患凸显,就可能产生灾难性结局。因此,住建厅的督查是必要的,督促相关项目停工整改,必然可以遏制隐患源头,产生亡羊补牢的效果。

根本上而言,停工整改是必须的,不管花费多大代价,都需要做出精品工程,让乘客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从这个角度而言,停工整改必然会付出更大的人力物力,但为了工程质量达标,再多的投入都是值得的。问题是,停工整改后造成的多余支出,到底该由谁埋单呢?对于轨道交通项目而言,本来就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一旦停工整改,必然会在工程预支上增加更沉重的“砝码”。所以说,这笔额外的费用,已经超出了预支标准,应该有个合理的说法。

其实,这种担心并不多余。对于很多工程项目,虽然在开工之初就已经做好预算,但是工程内部存在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权钱交易乱象,让很多工程都沦为了“豆腐渣”。可以想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到底有多深,恐怕只有相关参与人员知晓。对于报道中的地铁项目而言,之前的预算已经做好,在这个程度上有可能出现一定范围内的浮动,但不会出现较大的差距。在这个前提下,工程被停工整改,就需要修缮甚至重建,意味着预算出现变动。可是,该费用是相关责任单位失职导致,从而使工程质量出现瑕疵,不该再由财政预算为此埋单。

对于停工整改,既然已经厘清了责任主体,就应该让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承担责任。对于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理应在充分计算和论证的基础上,从财政预算中予以扣除,由责任单位负担。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追责制度的作用,倒逼相关责任单位强化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不出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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