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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患者面前 法律可否成人之美?

2014-05-19 16:45:24 范子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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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时光能够倒流,23年前,漳州的柯女士一定不会轻率和丈夫肖先生离婚。这对原本琴瑟和鸣的夫妻,却因要不要生第二胎起了纠纷,后于1991年离婚,但离婚后双方仍住在一起生活至今。最近,柯女士想和肖先生复婚,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可却因前夫脑梗无法表达结婚意向,婚姻登记处不受理登记。(5月17日《海峡都市报》)

既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有双方真实意愿表达,而肖先生又无法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是否愿意与柯女生复婚,民政部门拒绝柯女士的结婚登记申请,乍看起来无可厚非。可是,个案本身又让人心生期许,难道坚持按规矩、按法律办事真不能网开一面?

柯女士与肖先生23年前为是否生二胎闹矛盾离婚,但双方并未真正分道扬镳,而是一直生活在一起,把孩子抚养成人,原本就存在事实上的婚姻;更重要的是,肖先生2006年患脑梗瘫痪后,柯女士悉心照料不离不弃,算得上一段让人动容的美德佳话;再说,肖先生的沉默虽未表示同意,但也非便是拒绝,而是实际病情让他无法表达思想而已。

法律是公道、正义、公法权益的捍卫者,其严肃性、权威性当然必须得到旗帜鲜明、铁面无私的维护,但这未必代表法不容情、铁板一块,特殊情形下,我们还得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有道是,君子成人之美,拒绝给柯女士办理婚姻登记,不但显得教条、机械,甚至可以说自私、冷漠,为规避自身履职风险而陷法律于无情无义。

那么,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能特事特办,主动上门找当事人的儿孙等其他家庭成员,或者当地村委会、邻居等核实情况,在得到证实并办理相关佐证材料后给予成全,进而赋予法律应有的温情?万一肖先生始终不能清楚地表达其“同意结婚”的意愿,工作人员的“照章办事”岂非要“成就”终生遗憾?退一步说,即便日后发生纠纷,也不是不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重新解除二人的婚姻。因此,刻板的背后恐怕还是反映了作风问题,即基层部门的群众路线,还没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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