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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调”不应是《知音》上市障碍

www.fjnet.cn 2012-05-04 09:37  李晓亮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来说两句

或许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逻辑训练,有些人遇事总爱混淆概念,将不搭界的两个问题生拉硬扯到一个范畴,然后进行最拿手的道德评判。哪怕是一些纯法律或市场方面的事,也总习惯从格调等方面入手评论。

据媒体报道,《知音》杂志近期计划上市,成为中国期刊第一股。但因其“城乡结合部第一刊”的“低俗”定位,遭到业内人士质疑。质疑者认为,《知音》数十年如一日专注炮制情节老套恶俗、标题狗血煽情的“痴情女与负心汉”的故事,上市会影响中国媒体声誉。

不过,反对者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在现行法律下,该企业是否是一个合法的存在?如果是,那么合法企业正常途径的融资上市行为,都不应受到过多的道德指摘。

道理再简单不过了,市场的归市场,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一码归一码。证券市场不应是企业格调高低的衡量标尺和裁判准绳。

回到《知音》上市问题,也是如此。滥情恶俗的“知音体”,确实为稍有文字追求稍有新闻理想的从业者所鄙,也一直是业界一个笑柄。它格调不高,品相不雅,所以长期盘旋在二三线城市、城乡结合部、农村读者群,也一直坚守这条生存之路。悉心耕耘数十年,终在这一领域,取得了让同行艳羡的业绩。所以谋划上市。这时,你(特别是同行)若指着它的鼻子,说它格调低下,不配上市,那么除了显出你纯粹的羡慕嫉妒恨和无知之外,对其并无杀伤力。

前面说过,能否上市,只取决于其本身是否合法,而不看其格调是否高雅。如果说《知音》上市需要质疑,那也只能是如曾和其对簿公堂的毕淑敏所遭遇的:《知音》是否一再刊登过类似的“冒名伪作”,不单是突破了道德底线,而且罔顾法律规定,侵害作家、明星乃至一般新闻当事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以冒名、或作伪等违规违法手段,刊载失实的新闻类作品来牟利?

格调是定位问题,造假就是法律问题。而假如长期处于此类法律纠纷中的《知音》,还能无责无碍地“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做大做强,无视受害者的权益和理赔要求,那么这样的企业就不是格调问题了。而为何能一直毫发无损,至今无虞,似乎也不止是《知音》的问题吧?到底是哪个大的法律制度层面的生态出了问题?都值得细究。

商业手段、艺术格调以及公权、法律,这些本不应搅在一起。其实,只要不是故意以“色情暴力内容”影响青少年,那么一般的促销或商演,民众完全根据自身品位需求,有自行选择是否避免被“低俗冒犯”的权利。

总之,此类法律的问题,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而除了法律之外的对于上市的指摘,都是不靠谱,也没有戳中要害的隔靴搔痒。资本只要守法,市场就应接纳。相反,不那么守法的资本,如果也能在市场中游刃有余,甚至恪守法纪者吃亏,作奸犯科者得利,那么,这就不是简单的企业责任和道德格调的问题了吧?

李晓亮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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