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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横幅广告公民被劳教,用违法行为普法?
www.fjnet.cn 2011-06-16 11:10  潘抒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一条挂遍遵义县毛石镇各行政村的横幅,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据悉,该横幅的内容为“马蹄镇陈秋芬违法上访被劳教一年半 ”。昨天早晨,记者在搜狐、猫眼及遵义本地网站上,看到一张悬挂该横幅的图片。画面中,红底白字的条幅挂在一个派出所门前, 横幅内容为“马蹄镇陈秋芬违法上访被劳教一年半”,落款为“毛石镇毛石村宣”。(6月15日贵阳晚报)

有人说,毛石镇拉横幅将劳教人员被劳教的消息广而告之,“是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普法宣传”。违法的行为竟可以起到普法的作用,这种看法真是让人哑然失笑。

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即使是服刑人员,依据法律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应受到保护。更何况,陈女士只是被劳动教养———从法律形式上看,这并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毛石镇的做法 ,显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不得歧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条款,侵犯了劳动教养人员的名誉权。

也许毛石镇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教育”公民守法,在一个法制国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也都应该收到法律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必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有可能引起相反的负面作用。比如,会让普法教育的对象认为,只要是为了打击不好的现象,哪怕是用的是非法的行为,也是允许的。这样的“普法宣 传”显然没有“现实意义”,也是可怕的。

在做拉横幅这些事情,特别需要我们的政府部门想想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赋予我这个权力了吗?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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