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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尊严,不如攥在手里的权利
www.fjnet.cn 2010-12-21 15:50  汪红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难产了二年的《城市拆迁条例》经过一番乔装改扮后又开始了第二次的博弈“征程”。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种进步,一种让民生充满希望的进步。但明白人还是一眼看穿,新的征求意见稿删掉了“90%住户同意”的要款,增加了“法院裁决强制拆迁”的内容。表面看是将强制拆迁的权利从政府手里移交到了法院,凸显法律的尊严,实际上是进一步强化一个概念:政府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强拆民房。

毛泽东主席常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比做“大河与小河”。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期待着国家富强。但国家富强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改善民生,确保民权。任何脱离或者架空这个根本目的的“富强”只能是镜中之花,水底之月。

根据现行的体制关系,法院也是政府的一分子;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虽然不少有识之士呼吁“司法独立”,由于财权、人事权以及地方管理权的多种纠结,法院很难做到与政府“泾渭分明”。近几年发生的多起恶性强拆事件,除了少数地方官员的“强权意识”外,被民众寄予公正厚望的法院故意沉默,对官员的胡作非为起到了实际上的鼓励、怂恿作用。当司法独立现状没有明显改善的时候,寄希望于法院为保护民权与政府强权相抗,实在是有些不切实际。

很多人纠结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如何如何的具体,怎样怎样的细致,殊不知规定再细致、再具体如果政府财政不公开,政府决策不接受民众监督,政府权力不服从民意,任何损害民生的行为都有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官员包装成“德政工程”“惠民行动”。这样的实例已经举不胜举了。一个理由:天下真有那样的傻瓜蛋,政府一心为民,分利不求,诚心诚意把新房子给老百姓换旧房子,老百姓还不干?

删掉“90%住户”同意的条款,其实就是为了摆脱民众监督,摆脱民意。

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权力泛滥的趋势看,今天中国国强民弱已经到了非常时代了。作为民本政府立法,第一要做的就是保护民权,保障民生幸福。并以此为起点,强化民众参与社会公益的积极性。也只有民众的权利得到保障了,一条一条的小河都有水了,大河才能慢慢满足,才能鼓风杨帆,一泻千里。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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