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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与“拾金不识”
www.fjnet.cn 2010-07-28 19:08  陈凤庚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7月28日《新京报》)

新闻的标题是“拾获者扔掉真钻戒”,说明张某扔掉真钻戒是事实,法官对此亦无异议。故从前至后,法官都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只说他“未妥善保管”。 其实,任何人捡到假钻戒,都没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同捡到一张假币,遵纪守法者都会认为一文不值。不“主观故意”扔掉或撕毁,难道还要“有意无意”的收藏、小心翼翼的“妥善保管”?

不错,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但这是指拾获者不能贪为己有。拾得者因不识真伪而随手丢弃,拿什么去“归还失主”?一个路人,要为自己不识真钻戒而付出4.6万余元的学费,这有违立法的本意。

所以,法律只讲明了“应当归还”,并未强调“妥善保管”。这是因为,我捡到财物,即使保护如命,但在回家或送交派出所的途中,也难免不会出现碰坏或被盗的可能。假如中途被小偷偷了,我还要担当一个“未妥善保管”的责任。如此,下次看到路有遗失物,我只能假装没看见了。因为一弯腰,就有可能惹火烧身。几十元上百元还好说,碰上这数万元乃至数十元的“钻戒”,岂不是有可能因“未妥善保管”而倾家荡产?

捡者“未妥善保管”义务一放大,失主“未妥善保管”的义务就缩小了。按理,要论妥善保管的义务,失主的责任远远大于捡拾者。失主未妥善保管丢了东西,捡者因不误真伪扔掉遗失物,假如4.6万余元赔偿到位,失主一点损失都没有。也就是说,失主同样“未妥善保管”,担责等于零。失主感谢的,不是拾金不昧者,而是法律——“未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错位或颠倒,就有失公平了。

当然,我期待一个戏剧性的场面出现:张某随手丢弃的钻戒被另一个拾金不昧者捡到,送给法官。张某不用赔偿4.6万了。出于感激,他拿出2.3万给后捡者。他赔得太冤枉啊。法官,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因为担心张某说谎,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但法律,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人。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拾金不识却不是恶行。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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