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通缉犯何以把自己“送”进监狱
www.fjsen.com 2010-03-17 07:44 李克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公民扭送通缉犯却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并获重刑,这是否有点不可思议?然而,这是发生在河南的真事。据报道,两年前,河南巩义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跟踪、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无论是社会上,还是法律界,对案件的定性都争议较大。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新京报》3月16日)
虽然案件还没有最后定论,但丝毫不影响社会上和法律界对本案定性的讨论和争议。大家都跳出案件本身探讨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扭送离非法拘禁有多远?
在我看来,正确区分两者界限,关键在于厘清扭送的条件和内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意味着,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其中就包括通缉在案的。
对照河南白朝阳等人的扭送事件,首先被扭送人刘进学已是公安机关的网上通缉犯无疑,这就符合了公民扭送的全部法律要件。至于白朝阳与刘进学之间有无恩怨,为什么扭送,并不是影响其扭送性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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