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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虎肉怎么定的价?
www.fjnet.cn 2009-11-27 10:06  黄朝峰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今年2月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几名村民却分着吃掉了一只老虎。25日,勐腊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杀虎者被控犯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还提出了48万元的赔偿。(11月26日 新华网)

以前只知道“老虎屁股摸不得”,原来“老虎肉也吃不得”。吃了老虎肉,要罚48万,这对于少数自治区的村民可能是天文数字。说实话,笔者长这么大只听说虎皮可以穿,虎骨可以做药材,还真是第一次听说有人吃虎肉。

持有枪支和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肯定触犯了法律,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笔者觉得本案处罚和惩治的方式方法值得商榷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只是看见两只眼睛就开枪了,开完枪之后发现打死的是老虎还跑回家,第二天才带人上山庖丁解虎;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声称带枪是防身。因此,老虎有被误杀的可能性。

就算不是误杀。开枪杀虎的人和吃老虎肉的人该不该适用同样的处罚也值得讨论。如果几个人是蓄谋杀虎,那么谁开的枪是偶然性,所以应该“享受”等同待遇,毕竟开枪的人也是为了其他人的非法目的;如果恰好是只有开枪的人有枪,那么他会因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加重,当然也有可能因为只有他有枪,所以受别人指使用枪。杀虎是有罪的,吃虎肉有没有罪呢,是否同罪?

退一步讲就算是蓄谋的,杀虎有罪该受处罚,但48万的罚款的依据在哪里?给“国家造成48万的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在常人看来罚款有点多了。第二个问题是这48万罚款的去向在哪里?做什么用途?公诉机关必须对“48万是怎么算出来的”及其“去向”两个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才能服人心

再退一步讲,老虎已经死了,罚款48万也不能救活老虎。罚款的意义在哪里?给当事人一个教训?当事人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给别人以警示?别人就是想杀还没处找。难道是想通过罚款提升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严性?有网友留言“死了就死了,吃了就吃了,下不为例”,虽然在调侃,但是当中也透出一种态度,杀死一只老虎并不是什么天大的事情。我们的处罚到底是应该以虎为本,还是以人为本?

如果杀虎者是蓄谋的,不是误杀,而且48万赔偿时有理有据去向明确的。那么笔者认为,虽然老虎已经进了人们的肚子,但是杀虎者也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那只老虎应该可以瞑目了。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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