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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币,组合拳不应有残招
www.fjnet.cn 2009-10-27 11:12  然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针对当前广东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省公安厅决定在“端窝点、打网络、追逃犯”的同时,从流通领域使用假币的最终环节上,对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违法行为实施全面打击,最大限度打压假币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10月25日《南方日报》

假币的确让人头疼,造成公民财产损失之外,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鉴于此,重拳打击假币犯罪理所应当。广东此次表态可谓彰显决心之大,其覆盖面之全也值得一提。这样的打假组合拳看着自然过瘾,但其中却未必招招合理。有待商榷的一点或是“规定少量使用假币也将被刑拘或劳教”。

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假币也不是可以随便用着玩的。但是,对这方面的处罚不应突破现有法律。刑法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只有满足了明知是假币、故意使用且数量较大等条件才开始量刑。广东公安厅将“数量较大”这个标准调到“少量”,于法理层面未必说得通。

再者,法律法规都要考虑个现实操作问题。如果规定“使用少量假币也将被刑拘或劳教”,就必须明确其主观条件“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认定“明知”未必是件容易的事情。当事人承认是“明知”假币的情况下,如当场查获假币,认定“明知”当然无异议。但是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判定当事人是否“明知”就不易把握。当然,如果真的要认定,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根据口供笔录,再结合使用假币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环境因素综合判断,或者也可以根据遇到查验时是否有弃包逃跑等过激反映综合认定。但是这样一个过程耗时耗力,如果仅仅是针对一宗小额使用假币案是否值得?

打击假币是个系统过程,其中的轻重选择必须很有技巧。偏执于对使用少量假币行为的调查取证,必然消耗巨大的执法成本和时间成本,而效果却未必乐观。有限的警力如何发挥最大的效用?恐怕还是应该从源头抓起,打击假币的制、贩链条才是重点。

诚然,存在故意使用假币的一群人,但更多时候公众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着假钞。假币事件中,群众多是受害者角色。对少量使用假币实行高压,虽然也算是一种行政作为,却不如换一种思路。如果鼓励市民发现假币及时上交会怎样?再或者,开展识别假币的知识普及也是一项善举。否则,公众在不具备识别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假币,却有被刑拘或劳教的风险,也算是职能部门不作为之后的乱作为吧。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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