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为公立医院"见死必救"就是天条
广州拟修改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其中提到:“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否则最高罚款2万元。”(近日《广州日报》)
面对新规,广州不少医院表达担忧:院前急救政府投入较少,医院承担的经济压力较大。这里面隐含的逻辑是:医院也要吃饭发工资,救人可以,但不能亏了自己。我觉得这样的讨价还价,几乎是生意人的口吻,而没有了公立医院的味道。
必须重申常识:医疗服务在目前的中国,还不是纯粹的商品,公立医院提供救命的医疗服务,有的时候就不得不吃点亏,因为你是公立医院,可以申诉政府投入不足、“可能亏钱”等困难,但绝不能把它们当作见死不救的借口。
现在不少行业都喜欢拿市场说事,一旦想多赚钱,它们就按市场规则办事;一旦想多捞到政策红利,又强调自己的“公立”、“公有”身份,以显示自己的优越性。公立医院也类似,一方面享受种种行政保护,另一方面当政府需要它们承担一点公益责任,“按市场原则办事”的论调又不断冒出来。
既然戴着“公立”的红帽子,就应该按“公立”的原则办事,这是公立医院运行的天条———不少公立医院院长还有着相当的行政级别,他们怎么就忘了,独独把自己等同于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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