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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3日通过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根据有关部门建议,为了防止当
事人在林权争议期间转让、出租、承包争议的林木林地,该条例增加了以下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记者
洪玉英)
(责编:蔡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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