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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区小学新生8月20日-22日报名
2008年秋季小学招生方案昨日敲定,台商子女可到15所定点小学上学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5-16 07:55:24    |  文章来源: 东南快报   
 

  

  昨日,福州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2008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去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政策明确规定,台商子女可以到15所定点小学上学,也可以到片内小学上学。另外,今年农民工子女的资格认定材料有变。

  今年福州安排的小学招生计划为80000人,原
则仍为“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农村小学按自然村招生,五区按原划片范围安排入学。公立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不满6周岁

  差一天也不能入学

  根据上述文件,福州五区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定于8月20日至22日,8月23日至24日公示招生情况,8月25日新生发榜。

  按规定,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小学招收户籍关系在本县(市)区的满6周岁(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学龄儿童,以及暂住在本县(市)区符合政策要求的满6周岁的农民工子女。在2002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孩子,即使只差一天也不能提早上学。

  3类人可以就近入学

  和去年一样,有三类人可以享受照顾政策就近安排入学。

  第一类是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以及孤儿和烈士子女。这些人户籍在本地区,但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不收取借读费。

  第二类是没有福州市户籍,寄养在国内亲属家的台、港、澳胞子女及外籍子女,需要在暂居地附近小学就读的。他们可以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这类学生应按学年交纳借读费。申请人应出具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护照、福州暂居证、国内监护人证明材料。

  第三类是在福州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拆迁户子女

  入学不用交借读费

  按照规定,拆迁户子女入学均不用交借读费。

  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户,必须持有正式有效的拆迁部门的拆迁协议安置证明。属原拆原迁者,可先在过渡地安排入学,待回迁后再转回原居住地小学;已在异地安置住房的,可在安置地安排入学;属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者,可在过渡地就近入学,由过渡地教育局根据生源情况统筹安排。

  台商子女

  可入15所定点小学

  针对台商子女的上学问题,今年的政策明确规定,台商子女上学有两个选择:一是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二是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优质小学就读。  

  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

      区域 学校

  鼓楼区 福州实验小学、教育学院一附小、鼓楼第一中心小学

  台江区 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台江第五中心小学、台江实验小学

  仓山区 仓山实验小学、福州麦顶小学、福州仓山小学

  晋安区 晋安第一中心小学、晋安第二中心小学、晋安第五中心小学

  马尾区 马尾实验小学、师大二附小、乌山小学名城港湾分校

    台商子女入学必须由监护人向福州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审核后统一造册报送教育局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时间比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时间提前一个月。申请入学所需材料为: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子女年龄和学历的证件(如户口本、暂住证等)。

  六类人可申请借读

  今年仍有六类人可以申请借读。这六类人分别为: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在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

  农民工子女

  8月1日开始登记入学

  今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登记入学的时间是8月1日至8月24日。

  申请者可持有关证件到暂住地就近小学申请入学。片内小学如生源可容纳,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片内小学若生源爆满无法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持有关证件到暂住地教育局申请入学,由暂住地教育局统筹安排。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变,原来要提供“夫妻一方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今年改为“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所在街道出具的劳动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除此之外,还要提供原籍户口本和父母身份证以及暂住证。

    六类人界定为片内生

  今年界定为片内生的条件与往年相同,有六类人可以界定为片内生。户口在片内但不属于六类人的,属挂户生,应回原户籍地入学,由原户籍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父母及子女户籍关系同在招生片内,并确实以户籍所在地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即“两证统一”(户籍证、住房证);

  ●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或父母离婚,其子女与父母其中一方的户口在片内,且与片内一方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属于片内居民且在片内居住,子女户口与片内一方在一起并确实在片内居住的;

  ●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未购房,父母及子女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且户口在一起,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

  ●确因国家需要,原居住住房被拆迁,持正式有效的拆迁证明由异地被正式安置在片内,且已把片内作为经常居住地的;

  ●确因国家需要,在片内的居住房被拆迁,并具有正式有效证明属原拆原迁,现在片外暂时寄居的。 (记者 齐榕 实习生 黄静娜)

  

(责编:蔡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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