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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难题:索赔难 赔偿没相应标准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3-10 20:27:32    |  文章来源: 东南新闻网   
 

  东南网讯 不少消费者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甚至存在精神损害,然而针对此类情况要求经销商或厂家给予赔偿时,却因为目前的相关法规中没有对这些赔偿作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一般只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以致消费者索赔无据,且与经销
商或厂家协商的过程中,对方采取"拖字决",费时费力却未必得到满意的处理。

  小编出招: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消费者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是可以直接拨打12315)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中出现经销商或厂家拖延不予解决的现在,建议消费者要正确利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消费难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正当的权益。消费者在进行诉讼过程中,建议消费者了解并领悟以下在维权过程中可能用到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或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应当执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编: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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