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理性评估,避免保单失效

2022-07-29 16:25: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华黎  

【典型案例】

客户李某于2020年5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1年7月,李某因自身经济原因未按时缴纳保费,保单中止。2022年6月,李某经济情况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同意补回欠交保费和复效利息,并对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然而,由于保单中止期间李某部分身体指标存在异常情况,其体检报告核保不通过,保险公司答复不予承保,根据保险条款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客户李某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终止,李某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文/中国人寿平潭片区分公司 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