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时有消费者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遭到“理财变保险”境遇,也就是本想着到银行办理理财,最终却投保了一份保险产品,在急需用钱时却无法支取,难免心存不快,进而引发纠纷。那么由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是否有效,如何避免“理财变保险”呢? 【案件背景】 2020年9月,何女士接到银行邀请其参加保险公司答谢会电话,当天至银行了解到一款收益较高的保险产品,便立即为自己投保一份年缴10万元,缴费年限5年的分红保险,现场操作投保并生成电子保单,由何女士亲自签署电子签名。投保后三个月何女士向保险公司咨询退保事宜,了解到退保损失较大且恰逢家中有事便将此事搁置。2021年6月何女士以其本意是要做银行理财而非保险、银行代理销售的保单是否有效、投保非本人操作且未签署书面签名为由投诉,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交保费,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申请由省消保中心调解。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代理销售的保单是否有效?电子保单及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已明确商业银行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销售保险业务的。经核实代理销售何女士保单的银行符合相关条件,故投诉人何女士此份保单系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何女士签署的电子签名、电子保单与书面合同及书面签名法律效力一致。 省消保中心在充分分析本案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双方意愿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通过现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回访记录及何女士出示保险合同与业务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判断何女士是明确知悉其投保的是保险而非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双方的表述,以及取得的证据,耐心、细致地沟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让当事人双方意识到自身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现场达成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启示】 1.理性投资抵诱惑。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但想要拿到高收益就要有所付出,要么是承担更高的风险,要么就是投资更长的期限,特别是分红类保险产品分红水平是不能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直接比较的,消费者需理性对待。 2.仔细甄别防误导。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在被推荐理财产品时要擦亮眼睛,认真确认该产品的发行主体,仔细甄别产品性质,确保是符合本意的产品后才可签字确认,防止被销售人员误导。 3.合规销售免误解。随着监管政策管控,对保险营销员在银行网点驻点进行了规范,保险销售员与消费者接触或者销售保单时应动主表明身份、告知产品,防范风险,切勿张冠李戴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