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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以案说险:“如实告知”才能保障权益

2021-09-10 12:37:1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案例介绍

2020年5月,林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重疾保险,8月因甲状腺癌入院治疗,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发现,林女士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甲状腺检查结果异常,且投保前多次进行甲状腺相关检查,相关检查报告单显示为存在双侧甲状腺多发低回声或囊实性结节(右侧部分结节MT不能排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事项,下发拒赔通知。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成本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林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从而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理赔。

【风险提示】

1. 了解保险条款与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说明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告知事项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购买产品的功能和特点。

2. 投保人在投保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投保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部分,防止因不如实告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自身利益也会受到损失。(陈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