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未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21-03-09 10:04: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引言:保险具有风险管理功能,人们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赔偿和保障。因此,人们在为自己投保的同时,也时常选择为自己的家人投保,但这些投保并非都能够发挥其应有功用,而被保险人未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正是其中典型代表。

一、案例

2016年6月,程某某参加某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产生了为其已成年的儿子程某投保某人身险的意愿,该人身险中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因其子程某当时在部队服役,无法回家,程某某在未征求其儿子意见,就为其投保该保险,并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为签名。程某退役回家,发现该保险,对父亲的投保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而保险公司不同意全额退保,故向相关部门投诉。经投诉转办并经当事人申请,2020年12月,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组织了调解。调解员在充分分析本案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双方意愿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本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判定:本案争议保险合同未经已成年的被保险人同意,且被保险人明确拒绝投保人为其投保,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名也非其本人所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退还保险费的责任;同时,程某某承认对代替被保险人程某签字一事,对保险公司进行了隐瞒,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消费提示

(一)不可代签名:为保障自身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投保人不应代被保险人签名,也不能允许保险营销员代替签名,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造成自身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受损。

(二)投保应理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要理性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充分关注自身权利和义务,在充分了解合同约定下,结合自身真实需求,理性投保。

(三)维权应依法: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支持,因此,消费者应通过合法的手段、方式、渠道维权,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争议纠纷。(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