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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 担保务需慎对待

2020-03-14 20:10: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引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涉及个人贷款、民间借贷、连带担保责任等纠纷投诉不断增多,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法是一个方面,情也是一个方面,两者融合,方能刚柔相济,达到良好的调处效果。

一、案例背景

2017年3月,蔡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偿还相关债务,并由担保人黄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11月,蔡某与担保人黄某携现金11.2万元至银行网点,明确告知柜员该笔现金是用于归还本人贷款本息,柜员将现金存入与蔡某指定的还款账户,但由于该账户先后被两家法院冻结,无法扣划清偿该债务。

蔡某账户冻结期间,因银行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偿还债务,一审判决蔡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蔡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但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蔡某仍拒不执行还款义务,于2019年10月再次投诉至当地监管部门,并转消保中心调解。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某是否已经履行还款义务。

蔡某认为到网点还款时已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是用于清偿该行债务,已经完成还款行为,但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先后被两家法院冻结无法完成扣款,蔡某提出,作为银行专业人员,在已知债务人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应该预见到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债务,款项存入账户后存在被冻结的风险,因此银行应提前查询账户状态。因此,蔡某认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未尽审慎义务,导致所存入的款项被法院冻结,该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故表示不应再履行还款责任。

银行方认为,法院已判定:根据《循环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蔡某与银行约定了还款结算账户,工作人员将诉争的款项存入该账户,符合双方约定合同的还款流程。因该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实际清偿本案债务,对此后果,蔡某作为该银行账户的持有人,其应当知道自己尚欠其他债务没有清偿、账户被查封的情况,由此造成银行债务无法清偿应该由蔡某承担责任。

三、调解情况

蔡某到消保中心投诉时,当地法院及中级法院已判决蔡某败诉,原则上不在消保中心受理调解范围。但蔡某来访时身形消瘦、面容憔悴,表示现在家庭无经济来源,实在无力还款,家庭已处于崩溃边缘。为妥善解决矛盾,消保中心及时约见贷款银行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蔡某当日归还银行的11.2万元,是找其担保人黄某借的;蔡某曾给亲属车贷担保和民间借贷担保,因两个贷款人无力归还欠款被法院起诉,作为担保人的蔡某连带还款责任,个人账户被两家法院冻结,造成蔡某必须承担三笔债务,目前经济确实困难。但从法律角度讲,银行方并无过错。在了解争议的基本事实后,消保中心向银行提出妥善消除纷争,解决社会矛盾的建议。银行方也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开展投诉纠纷处置工作,多次现场与蔡某进行协商。调解中心也积极耐心向蔡某释明法理,阐明利害,促成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蔡某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银行同意减免部分欠息,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结案。蔡某也向有关部门申请撤诉。

四、案例启示

1.查明事实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调解难以公平公正。

2.法理情兼顾是调解成功的关键。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调解也具有灵活弹性的特点。既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调解,又要通盘考虑,兼顾“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找准三者的平衡点,才能确保调解工作既合情、又合理、更合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语: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担保责任纠纷占了较大比重。一些担保人对担保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不甚了解,或者碍于情面,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和借款用途也不作深入了解,便稀里糊涂地在合同上签名,答应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债务真的摊到自己头上,就不一定是自己能承担的责任,如本案蔡某、黄某均属类似担保,遂酿成纠纷。因此,为避免担保风险、减少借款纠纷,担保人首先应当了解担保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其次应当增强理性思维,避免感情用事,不为所谓的“情面”遮蔽双眼,认真了解借款人的品行和借款的用途,不该担保的就果断地予以拒绝。借款人也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担保人。对涉及此类的投诉,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前提,做好法律宣传,结合情理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消费双方合法合理合情解决纠纷。(泉州市消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