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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已通过审批,银行突然提出上调利率怎么办?——个人房贷纠纷调解案例

2020-02-11 16:29:2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引言:

买房是国人的“头等大事”,房贷的利率政策和价格水平也是消费者在办理房贷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影响较大,银行也会依据不同时期的房贷政策及本行信贷业务结构的变化,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准入和利率进行动态调整。由于借贷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和所处的交易地位不同,消费者与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和放款的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有类似的困惑,为什么明明通知贷款已经审批通过了,但却迟迟等不到放款。

一、案件背景

消费者L女士于2019年6月初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6月中旬该笔贷款申请通过审批,待楼房主体结构封顶后可安排放款。该幢楼宇于8月份主体封顶后,刘某多次向银行催促放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由于信贷政策调整与市场贷款利率水平变动,目前暂无放款规模需要等待上级通知,但无法承诺确切时间,如果愿意接受利率上浮则可以尽早放款。L女士对此强烈不满,经与银行沟通交涉未果后,向省消保中心投诉,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下浮5%并立即放款的诉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向消费者提出上浮利率的要求是否恰当,L女士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下浮5%的诉求是否合理。

L女士认为,其在贷款已经具备放款条件后多次要求贷款经办行尽快放款,银行则以“需要排队”“没有规模”为由一再失信,自己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沟通时间和成本,故要求银行下调利率并立即放款,否则将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则表示,此举实属无奈,由于受信贷政策调整与利率管控影响,该行按揭贷款规模趋紧,客观上确实无法满足立即发放贷款的要求,这才向L女士提出了上调利率的建议。

三、调解情况

接到L女士调解申请后,省消保中心成立了调解小组,第一时间约见了贷款银行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L女士的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借款总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随后向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已经取得了抵押权证。在了解了争议的基本事实后,调解小组通知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现场调解过程中,调解当事双方分别作了事实陈述,并就本方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明材料。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调解小组提出了调解观点, L女士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双方合同中已经对利率作出约定,因此,银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L女士发放贷款,如发生政策调整或规模紧张等情况需要调整合同约定的条款,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而L女士遵守合同的约定虽然没有错,但由于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因政策调控而产生的重大情况变化,也应给予银行一定的理解,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经过多轮耐心沟通、说服,双方最终认可并接受了该意见。调解结束后不久,银行积极调配贷款额度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至此双方房贷利率纠纷取得圆满的解决。

四、案例启示

1、查明事实,厘清是非是调解的前提。本案是常见的个人房贷利率纠纷投诉案件。这类案件由于银行与消费者均签订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条款约定清晰,举证相对简单,在调解中只要对双方举证的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的比对、梳理和分析,就能快速查明事实,了解情况,从而针对争议焦点提出调解方案。

2、以法明理,以理解纷是调解的关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信贷政策调整及利率管控的重大情况变化,给继续履行合同造成一定的难度,银行方提出上浮利率继续履约的要求,而消费者由于对方推延放款付出了时间成本而提出下浮利率继续履约的要求,这些要求都违反了原合同的约定,如若协商不成,只能解除合同,这样给当事双方都会带来更大损失。调解中心通过释明法理、阐明利害,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继续履约。

五、结语

房贷利率及放款纠纷属于贷款业务常见纠纷。受政策调控和市场变化的影响,银行信贷投放的结构和规模也处于动态调节的过程,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等,易产生误解纠纷,但此类纠纷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非一定要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本案中,调解组织依托第三方的公信力,以公平、公正的立场介入调解,在查明事实、厘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以法说理,以理服人,引导双方理解互让,共同遵守契约精神,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既为消费者争取了合法合理的权益,又为银行挽留住了客户,提示了风险,有效润滑了银行与消费者的关系,充分发挥了第三方非诉调解组织在银行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