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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莆田市消保中心贷款还款责任纠纷调解案例

2020-01-21 17:30: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引言: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下,每个人都是一个完整的个体,每个个体都有其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古话 “父债子还”一定是“天经地义”吗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责任,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可不受此限制,然而实务中“遗产继承范围”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案例背景

2020年1月,莆田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莆田市消保中心”)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莆田市消保中心通过法院委托参与诉前、诉中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原告撤诉或原被告双方和解。中心于2020年1月9日成功调解首例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经过调解,该案最终撤诉。

A银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的二审诉讼,该案件一经立案,莆田市消保中心即介入参与调解。该案件相对较特殊,因实际借款人吴某某已死亡,故A银行一审诉讼时,诉请吴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吴女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贷款还款责任,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A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对吴女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驳回,故A银行上诉。

二、案例分析

根据A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借款人吴某某于2017年3月份向银行贷款6万元,于2017年5月份死亡,A银行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且无法提供吴女实际继承吴某某遗产的证据。吴女也说明吴某某并未留下任何遗产,且即使有遗产,吴女也放弃继承。A银行坚持认为吴女应该提供其未继承农村集体土地、贵重物品的证据,且认为吴女在庭审中关于放弃遗产部分的陈述是无效的,因此仍要求由吴女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A银行在借款人死亡后两年才提起诉讼,未能提前锁定吴某某生前财产信息,且无其他可查询到的房产、土地、股票等资产过户、资金转移等信息,所以其应承担“举证无能”的责任。另一方面,A银行认为吴女应举证“没有继承遗产”,这种“无中生有”的证明逻辑显然不合常理。

三、纠纷处理情况

吴某某申请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收入应作为该笔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该笔贷款追加了其他两个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款人还款困难的情况下,A银行还可通过担保人实现债权。据了解,两位担保人为吴某某及吴女的亲属,担保人愿意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承担贷款担保责任,而吴女目前刚满18周岁,在失去至亲的时候甚至是未成年,此时如果将吴女列入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人生影响巨大。因此,在莆田市消保中心的沟通协调下,A银行通过法理、情理方面深入分析, 不再坚持走完二审程序,同意对该案予以撤诉。

四、案例启示

我国遗产继承公证做法尚不普遍,“遗产继承范围”方面的取证较为困难。如果借款人恶意转移财产、采取“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做法,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加强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尤其要通过做实贷后管理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对应的干预处置措施,将贷款风险降至最低。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日至2018年3月*日止,银行在最高不超过陆万元的授信额度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若如银行能够在借款人死亡前发现问题即收回贷款,或在借款人死亡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也不会在证据收集上处于被动地位。

结语:法院诉讼讲究的是证据、程序,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可以张弛有度,即使是同样的纠纷解决方案,但讨论的范围可以延伸到法条所不能触及的地方,在人性化方面为纠纷化解加入了一滴柔顺剂。因此,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作为节约诉讼资源的长期有效机制。莆田市消保中心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已经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今年以来已成功调解多起金融纠纷。下一步,莆田市消保中心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专业建设,努力提高调解员在金融法律知识、沟通应变能力和调解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力求调解程序合法,调解过程规范,调解的公信力经得住当事双方和司法的检验,从而进一步扩大中心的影响力。(莆田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徐青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