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财经频道> 经济要闻 > 正文

我国构建家庭社会国家监护体系

2017-04-24 14:54:4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财经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10月1日起失护老人将纳入监护

■新华社北京 4月23日电

  几年前,为了救患上尿毒症的独子,河南郑州的贾女士和老伴背了十几万元的债务,儿子还是在准备换肾手术的前4天离开了。

  “我现在五六十岁还能自己照顾自己,等病了、老了,不能动了怎么办?找兄弟姐妹的孩子来照顾,一次两次还行,总不能一直那样,感觉自己像个累赘似的。”她说。

  在河北保定,市民刘欣的八旬老父多年前因脑血栓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之前他请了两个保姆照顾父亲,可由于护理不到位,父亲生了褥疮。无奈之下,他将父亲送进了政府办的养老机构。“原来担心别人说父母养你这么大,老了竟然被送进养老院不管了。现在才发现,父亲进了有专业护理的养老院后,精神面貌确实明显不一样了。”

  根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然而,面对近年来日益增加的高龄、失能、独居和空巢老人等群体,制定于30多年前的民法通则已不能完全覆盖。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像贾女士、刘老先生这样的失独、失能等群体将“老有所依”。

  民法总则同时明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对此,专家指出,村居委会等组织目前在照顾失护老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未来着想,由政府主导的专业养老院应发挥更大力量,让民政部门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符合我国国情。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员全国流动频繁,完全由家庭成员承担监护职责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民法总则明晰了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监护人的指定、监督、撤销方面的职责,以及直接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和具体顺序,构建了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三位一体的现代监护体系。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银行
更多>>保险
更多>>中国人寿
更多>>专题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