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财经频道 > 旧栏目 > 舆情 > 正文

出境“保证金”:当心人回了钱没了!

2015-07-10 11:12:1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财经频道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新华

交上一笔数额不菲的出境保证金,你美美地出国玩了一圈,回国,却发现钱没了……近段时间,天津连续发生几起游客出境旅游保证金被扣、相关旅行社“失联”的事件,随着暑期出游高峰来临,不少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陡生忧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针对旅行社收取出境保证金的行为,尚没有明确细致的监管规定,致使游客在权益保障和维护上困难重重。

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许女士告诉记者,今年4月21日她带父母参加了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韩国双飞5日游,3个人共交了9万元的“出境保证金”,而原定于6月份退回的“出境保证金”至今没有着落,旅行社也已人去楼空。

据许女士介绍,他们这个赴韩国的旅行团有49人,缴纳的出境保证金共计147万元,至今没能追回,很多人快要崩溃了。“本来是散心游,谁知道成了堵心事,到现在也不敢告诉父母实情,怕老人接受不了,身体吃不消。”

而一些购买了“预付费旅游卡”的游客,则同样是被坑没商量。购买了金龙国旅旅游卡的陈大姐对记者说:“我和朋友都买了这个价格为1998元的旅游卡,可以分别去韩国、张家界和长岛旅游,三年内有效。”随着金龙国旅的“失联”,她原定暑期和朋友一起韩国游的计划成为了泡影。

记者从旅游部门了解到,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向出境游客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预防自身风险,是企业自发的业务行为,游客一般也是在协商后自愿交纳。因此,保证金出了问题应属于一种经济上的纠纷。不少游客在出境保证金遭遇“赖账”后却痛苦地发现:维权之路很艰难。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京涛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有关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1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数额、方式、纠纷解决等均未涉及,也没有要求公民必须缴纳出境游保证金,以致存在监管空白。“由于现行法律中对出境游保证金未有明确规定,使得处理此类纠纷更多的是依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手段,只有严重涉及刑事犯罪的才会有公安部门介入。”王京涛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银行
更多>>保险
更多>>中国人寿
更多>>专题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