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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起草《资本补充管理办法》 将大幅拓宽融资渠道
money.fjsen.com 2014-11-10 09:12:4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我来说两句

保监会起草《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

国内保险业快速发展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上证报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为解决这一问题,保监会已起草《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办法》的核心要点在于,一方面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拓宽保险行业融资渠道,新增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次级可转债、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工具;另一方面优化保险行业资本结构和资本效率,以满足改革需要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新增多个创新融资工具

保险业年均复合增长率持续提升,即将落地的偿二代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提出新的要求,这意味着保险行业的资本需求和融资行为将不断增多。然而,现有的融资工具却有限,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水平也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险业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和行为规范。

多位保险业人士透露,《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在增资、发行次级债等现有资本补充工具上,增加优先股、私募次级可转债、非传统再保险、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巨灾证券化产品等)等创新工具。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及防范风险,《办法》同时规定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条件。对于目前没有规定的,如私募次级可转债、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新工具,发行条件须满足:发行人开业满三年;保险公司净资产规模在10 亿元以上;保险公司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类或B 类;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保监会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私募次级可转债,考虑到目前行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公司尚未进入盈利期,《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上年度公司盈利,或者上年度末累计亏损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且近三年亏损额逐年降低”的条件。

除发行条件外,发行额度也有明确规范。一是对于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没有额度限制;二是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是发行的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其中,私募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四是发行应急资本,可以增加的实际资本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5%与10亿元两者之小者;五是运用非传统再保险补充的实际资本,不得超过公司实际资本的10%与5亿元两者之小者。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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