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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监管归属引争议 业内担忧刚性兑付
money.fjnet.cn 2013-12-19 09:24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信托法立法课题组学者建议要纳入信托法,基金业内称难实施

基金子公司监管归属权引发争议。

日前有媒体报道指出,《信托法》修改后,基金公司子公司作为类信托平台,可能与信托公司纳入同一监管框架。

“这主要因为最近在讨论修改《信托法》,《信托法》立法课题组学者建议要将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业务纳入《信托法》。”一位基金公司高管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信托业务归银监会监管,而基金公司归证监会监管,若涉及监管主体切换的问题,上述建议实施的难度较大。

“如果把专户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纳入银监会体系,那么(基金)子公司的规模增长将受到重大打击。”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就是按照信托原理、架构设计出的信托类产品,只是发行机构不是信托公司。

《信托法》修订引发争议

据悉,银监会目前正在组织有关方面开展信托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研究,为《信托法》修改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目前的《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托法》定义信托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也因此,今年7月《信托法》修订实地摸底时,有信托业内人士呼吁,基金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财富资产管理实际都是一种信托关系,却不受《信托法》约束,这种竞争环境并不公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都应纳入《信托法》的框架之内。

但多位基金公司高管认为,上述呼吁难以成行。“证监会目前对类信托产品监管的思路还是按《基金法》监督管理,认定为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信托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在第三条明确提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试图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置于《信托法》框架之下,但正式稿中,该表述被删除。

“信托管理与委托资产管理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期间归受托人,有保全义务,而委托资产管理的财产所有权不让渡,永远是委托人的,管理人只有管理义务,法律上无保全义务,不承担风险”。某基金公司高管指出。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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