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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回来 20万押金飞了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8-28 07:44:48    |  文章来源: 东南新闻网   
 

  福州薛先生通过福州市国际旅行社去日本旅游,交给来拉单的业务员20万保证金。不想这笔钱却被业务员挪用了,如今业务员还不出,旅行社也不肯埋单,薛先生讨了四个多月只要回3万。无奈之下,他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目前鼓楼法院已受理此
案。

  薛先生说,4月1日,一覃姓女子自称福州国旅的业务员,向他和他的朋友介绍去日本五日游的项目。确定行程后,覃某将一份盖有福州市国际旅行社公章的《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拿给他们签字。合同写着,除了6980元旅游费,还要缴纳20万的押金,如期回国的,三天内就返还这笔钱。

  他说,之前也了解过,出境游,旅行社一般都要收押金,看到合同上盖有福州国际旅行社的公章和覃某的签名,他和朋友就在合同上签了名。之后,覃某就说出游的钱款由她代收,并提供了账号。薛先生就把20万元存进去了,并现金支付了旅游费。

  按合同约定,福州国旅在4月8日安排薛先生登上了前往日本的飞机。

  回国后,4月14日,薛先生向福州国旅要求返还20万元旅游押金。福州国旅很诧异,因为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覃某代收的20万押金,之后才知道,这笔钱被覃某私自扣留挪用,而她暂时也拿出不这笔钱。交涉了四个多月,薛先生除在5月份收到了覃某返还的3万元钱外,还有17万元依旧没有下落。

  “我按合同付款,虽然没有直接将旅游费和旅游押金交到福州国旅的账户上,但合同也没约定旅游费和押金该交给谁。”薛先生认为,出了这事,旅行社要负责,“这是旅行社管理上出了问题”。

  福州国旅虽然承认此事双方都有责任,但也不肯为这一大笔钱埋单。昨日,福州国旅的相关负责人称,覃某并不是该旅行社的员工,只是旅游行业内帮忙“拉单”的业务员,覃某跟多家旅行社都有合作。至于合同上覃某的签字,是她自己在合同成立后私自加上去的。薛先生出游前,覃某以个人的名义向旅行社提供了担保,因此旅行社才会同意薛先生出境。

  薛先生的保证金究竟该向谁追讨?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黄林锋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覃某的行为视为福州国旅的行为,是行使职务的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由公司的法人承担。

  黄律师说,福州国旅既然开具了6980元的旅游费发票,就视同其与薛先生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薛先生顺利出境,也说明了薛先生的出境条件完全具备。福州国旅应当承担返还薛先生保证金的义务,至于旅行社的损失应向覃某追讨,另案起诉。(海峡都市报 记者 李雅)

(责编:张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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