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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招生章程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4-16 16:34:13    |  文章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

  第六条 办学性质:福建省教育厅直属的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商科类人才的高职高专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校本部)、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三期春华科教园 (福建商专高职基地)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是省教育厅直属的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位于风景秀丽的福州市鼓楼区五凤山下。学校前身是福建省商业学校,其办学渊源可以追溯到创建于1906年的“福州青年会书院”。学校拥有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现有在编教职员工303人。教学队伍中,正高职称教师6名(其中2名为我校长期聘用),副高职称6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名,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1人,硕士生导师2名,在站博士后1名,博士5名(含在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107名(含在读),“双师”素质教师83名。同时聘请外籍教师4名,聘请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48名。

  多年来,我校重视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取得一定成果。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97项;在全国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科研论文529篇,出版专著12部,主编或参编教材28部,其中有3部教材获奖。学校现有2个省级精品专业,5门省级精品课程, 4门省级精品课程立项,13门校级优秀课程。学校主办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国内统一刊号CN35-1218/G4),还办有校报《福商通讯》。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2008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根据“专业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网址:www.fjsgz.com.cn

  电话:0591-87862437

  传真:0591-8786243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

  邮编:350012

  电子信箱:fjszzb@163.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

  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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