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与劳动力实际价值间存在价差
虽然最低工资至少足以养家糊口,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只能挣到够一家人活命的工资。
马克思曾指出,这种最低工资不是就单个人来说的,而是就整个种属而言的。就特定的地区、国家、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的工人或工人队伍而言,他们的工资并非必然要被限定在维持生理需要的水平上。
根据《资本论》,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时在生理上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但是,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和这个生理最低限度是不一致的。国家、地区之间的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无产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其组织程度和反抗资本斗争的发展。工人为了获得某种劳动技能和技巧,需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这也必须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因此,与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满足最起码生理需要的最低工资,与由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形成的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之间,存在着一个价值差。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工资的上下波动,既是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从长期看,又反映了价值差的缩小或扩大。从历史上看,正是为了争夺这个价值差和价格差,劳资双方发生过长期的、激烈的斗争。
斯密早就发现,劳资双方的利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而雇主希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减低工资而联合。起初,工人缺少组织,而工厂主因为人数少而容易结盟,形势对工人不利。汤普森在《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书中所引用的史料,揭示出19世纪初的工厂主之间有一种讨厌的联合,还规定:任何工厂主必须查明,如果工人是被他原来的主人解雇的,便不能再雇佣。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不得不服从老板。
为了对抗雇主、争取自己的利益,工人也开始联合起来。历史表明,只有通过有组织的工人反抗,才有能力争取到上述差价中的上限。
现今中国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打工者为了挣到超出于起码的生理需要的收入,往往要加班加点。比如在富士康,打工者“每周从事80个小时左右的简单机械性工作”。5月28日,北京现代零部件企业“星宇车”公司也发生了员工停工事件,抗议工资低、劳动强度大。据报道,由于当时该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仅为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加班对于每名员工都很重要。富士康公司和现代“星宇车”公司都是外资企业坐落在大都市中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企业,其工人阶级的状况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别的企业了。
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思想家、经济学家的有关论述,我们对于在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所处的艰苦劳动环境和低下收入,也就不难作出理论的解释。欧美工业化的历史表明,“如果不对资本加以限制,它就会不顾一切和毫不留情地力求把整个工人阶级弄到这种极端退化的境地。”最能够对资本加以限制的力量当然是政府。马克思说过,无论在英国或其他各国,对工作日的限制“从来都是依靠立法上的干涉”,但“这种干涉如果没有工人方面的经常压力,是永远也不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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