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法律法规,目前国内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仅有的涉及消费者保护与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具体到汽车行业的维权,更是没有具体法律条款可供参考。而2004年10月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仍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制度,无法启动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类似的调查,因此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起针对汽车企业的指令召回,也就是说,就算发现类似丰田“召回门”这样的恶性安全缺陷,我国也无法指令性地要求厂家进行召回处理,一切似乎只能凭汽车制造厂家良心办事。
有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共召回汽车136万辆,仅占汽车保有量的1.78%,而在美国,这个比例是10%。在美国,当车主车辆维修3次以上,将有权利提请换车或者退车,若发生质量问题而不召回,往往意味着巨额的罚单及对消费者高昂的赔偿,在巨大的违规成本面前,主动召回在美国往往成为汽车厂商的首选。
还有就是投诉无门,当汽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看起来有不少部门都可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但是实际上,这些管理部门协调起来仍然需要制度的协调。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也只能依靠调解途径来解决纠纷,对于汽车厂家没有进行强制手段的权力。
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1970年,依公路安全法案成立的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是由国家交通安全局、国家公路安全局和国家公路事务处等机构合并组成的执行机构,拥有极大的执法权力,成立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进而保证了召回的大量发生。
当中国消费者面对如此艰难的维权大环境时,大部分消费者只能选择妥协,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汽车厂家自身的诚信就显得那么的可贵,中国已经成为第一车市,而且潜力依旧无限,面对那些华丽而充满诱惑力的广告,消费者选择了成为你的客户,当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时,汽车厂家是否也能拿出卖车时的那份热情与关注,还消费者一颗诚信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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