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表明,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但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不当问题:(一)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及其毗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台程序要求。
(二】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7不良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局未发现与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也没有接到有关的举报材料。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海口市工商局出现上述问题,我局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初检结果有误。2010年1月4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一心向我局发来《关于接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检测农夫山泉和统一饮料总砷超标结果误差的函*(琼检技[20l0】1号),称:“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l9日委托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50个饮料(果酱)样品中总砷、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签发后,农夫山泉等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编号为21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中的3个总砷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对此,技术中心高度重视,对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对韧检结果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初检结果有误。”
该中心认为,明检结果有误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于总砷检测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灵敏度下降。该仪器使用年限己近九年,经对明检当天该仪器绘制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当时仪器状态不稳定,尤其是标准曲线低点偏差大,对检测结果造成7一定影响。二是样品前处理中未严格按标准方法称样及定容。检测人员为7缩短检测时间,减少7样品称样量,加大7试样稀释倍数,这在仪器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加大7检剥值出现偏差的概率”。该中心认为,“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现将我技术中心复检后的检测报告重发给贵局,以示纠错。2009年11月3日、4日发出的编号为2l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的检测报告一并作废。”
二是没有严格按照规程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也有一整套严密的工作制度和要求。但海口市工商局的有关人员却没有认真执行,制度观念、程序意识淡薄。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海口市工商局有关人员对于上级交办的专项抽样检验工作任务重视不够,既没有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也没有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更没有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工作决策简单、草率、欠慎。
四是业务素质不高。一些基本的工作程序,在不同层面、相关环节被忽视;并不特别复杂的业务要求,未能全面准确把握。这显然与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有极大关系。
四、对事件的处理意见
贵公司是享誉国内外的驰名饮料企业,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产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税收、就业及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海口市工商局工作程序不当,给贵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局在此深表歉意。
对此事件,我局拟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
(二)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开展多形式的专题教育活动,增强队伍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转变执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企业营造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贵公司对我局调查工作给予的大力协助以及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愿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更加兴旺发达。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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