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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法治中国的新华章定下了一个明确的基调。而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系列座谈会,则将法治化作为了中国互联网今后发展的方向。

作为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正所谓无秩序则无自由,网络空间中的开放、自由也必须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上,也只有以秩序为基础,网民才能更充分享有参与、表达的自由,网络社会才能得到良性、持续发展,信息网络技术也才能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与会者一致认为,只有积极推动网络社会的法治化建设,让法治的阳光普照网络空间,坚持依法治网、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净化网络环境,维持网络秩序,把网络打造成为传递“法治正能量”的平台。

依法管网 织密法网是关键

□法制网记者陈晓英

10月26日,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网信办主任在京聚集的日子。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会上传达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网信系统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

对于各地网信办主任来说,“如何依法管网”无疑是一个亟需攻破的新课题。

网络秩序构建迫在眉睫

1994年,第一根网线由北京中关村接入互联网,中国开启了与世界各国共建共享互联网的时代。20年过去了,中国已拥有超过6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5亿微博用户、5亿微信用户,每天信息发送量超过200亿条,中国网站达400万家,上网已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生活形态。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空间中的交流与摩擦交织,争端与冲突不时升级,秩序构建迫在眉睫,法治确立呼之欲出。

北京市网信办党组书记、主任佟力强对此有着深刻的感受。他说,互联网已是一个完整的现实社会,现实中的一切真善美、假丑恶都在网上有所反映,例如,网络色情、网络迷信、网络赌博等腐朽现象沉渣泛起,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时有发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具有虚拟特征的新生事物,互联网却常常被人误认为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迅速发展,又造成了许多法律空白,这些都使依法治网显得更为紧迫、更为重要。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列为中央全会主要议题。这一重大主题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即是要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在中央网信办此次召开的座谈会上,参会代表围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这一主题积极建言献策。

佟力强认为,打造诚信、健康、文明、法治的网络空间,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方面关系:一是依法治网与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关系;二是依法治网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法规体系的关系;三是依法治网与网络社会综合治理、各部门依法履职的关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协调、依法治网、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技术保障的网络治理体系和职责明确、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网络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网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河北省委网信办主任解永会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要积极探索依法治网的有效载体,组织全省涉网管理部门、各市县网信部门,共同打击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网络秩序更加规范。


网络科学立法呼之欲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大契机。就“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鲁炜表示,其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

应该说,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的法制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涉及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诚如与会专家所言,从总体来看,互联网领域立法还缺乏统领,未成体系,且有些规定和内容还比较薄弱和滞后,不适应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以网络安全立法为例,历数了这一领域立法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足;二是现行的制度都是比较早制订的,很多东西都没有考虑到;三是现在很多制度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作为地方的实践者,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主任张育新建议,要抓紧制定出台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立法规划,真正把互联网领域涉及的基本法律架构搭建起来,为实现依法管网奠定一个法治基础。此外,结合实际,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把我们多年来互联网管理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处长卞忠民认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治理网络行为,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也是必然要求。他建议:一是完善网上组织的管理法规,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依法治理;二是完善互联网企业的管理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的看法是,当前关于网络空间的立法,特别是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实现行政管理与民事维权之间的有机衔接,并解决一些由于法律不完善而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其次,应当对网络空间进行综合管制和规范。

郭峰还提醒,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既要注重维护网络安全,又要注重合理划分和尊重公权利和私权利的界限,要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准确追查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王振民认为,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关于网络的法治建设也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依法治国的总体规划包括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但是网络世界需要我们网信办在这方面有一个总体的引导,提出建设的总目标、总任务、时间表、路线图,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各方面有一个总体的考虑。

从研究者的角度,周汉华对于加强网络立法也给出了具体的建议:一是尽快制订并出台国家互联网立法的专门规划,真正把互联网领域涉及的基本法律架构搭建起来,为实现依法管网奠定一个法治基础;二是尽快制订网络安全法;三是尽快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的立法工作,有效打击各种形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从立法技术角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给出的意见是,“要有保守性同时要有前瞻性”。立法应该想得长远一点,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此外,在互联网立法中应该采取报告中所说的民主立法方式,也就是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

对于与会者关于“网络立法”的畅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室副主任杨合庆给予了回应。

“网络发展初期大家都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没有国界的,这个观点逐渐被驳斥了。最典型的一句话,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现在是在网络上没有人不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立法方面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将规范现实生活的法律向网上延伸。”杨合庆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网络方面的立法。把相关立法列入到本届的立法规划,这项工作正在有序的推进。”

网络空间如何“执法必严”

依法管网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义。杨合庆认为,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是现实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执法职能、管理职能要向网络延伸。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子程坦言,目前,我们的立法是严厉的,但是执法水平,特别是区县一级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上海市网信办副主任赵彦龙表示,当前网络舆论生态的复杂局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不彰,互联网企业无论法治意识还是责任意识都比较匮乏。他呼吁,网信战线要深刻认识到,依法治网在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中的特殊地位和历史使命。依法治网目前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短板,是法治基础最为薄弱的一个领域,是最为艰巨的一项重要任务。将依法治国落实到网络空间,我们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要本着‘将现实法律全面适用网络空间’的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不断执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推进依法治网的共识,才能不断提高网络企业和网民的守法意识。”赵彦龙说。

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增长迅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犯罪日趋增多,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传播淫秽色情及从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仍然突出。

在天津网信办常务副主任李彬看来,网信工作者要带头做到遵守法律严格执法,面对违规违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

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主任张育新建议,组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执法总队,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网民行为。同时,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依法针对互联网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

深圳网信办专职主任钟海帆列举了当地的做法:在治理网络空间方面,以落实《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为抓手,督促相关网站做好备案、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等方面的要求。以完善网站举报工作为抓手,推进网民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形成政府、社会、网民共建共享良好网络生态的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周汉华为此建议,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理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效果,使法律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的司长王振江也有相同的观点。他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依法办网 网络企业要自律

□法制网记者陈晓英

中央网信办10月25日召开重点网站负责人座谈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重点网站如何做依法办网的践行者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的引领者,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来自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等中央新闻网站和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主要商业网站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今日头条、澎湃等一些移动客户端和公众账号负责人也受邀参会。在近3个小时的座谈中,与会人员积极发言,共同探寻依法办网之“道”。

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依法办网,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网站义不容辞的责任。

向网络歪风邪气“亮剑”

这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互联网领域灰色、黑色、黄色信息不少,谣言不时出现。光明网总经理杨谷认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就要敢于向互联网上的歪风邪气“亮剑”,毫不手软地惩处违法乱纪行为,打击“擦边球”行为,维护互联网产业健康的成长秩序。

作为一个青少年心理工作者,谷金玉非常关注不良信息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危害。“在生活中一个孩子去看病,会分儿童医院和成人医院,但是我们的网络的进入都是一样的,大家看到的信息没有区分,比如说暴力、恐怖、黄色的信息对于孩子影响太大,我不知道在技术上能不能设立一道坎?”谷金玉说。

作为青年新媒体,中国青年网的总裁郝向宏对此给出了建议:依法办网,就要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编织一道网络法律防火墙,特别是要围绕青少年上网成瘾、营造绿色网络空间等议题,联合两会代表委员提交关于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设立青少年网络行为帮助中心等提案议案。

中青在线总编辑闵捷也表态,中青在线将适当曝光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案例,特别是涉及互联网的违法案件,为包括青年在内的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减少违法现象。

新华网总裁田舒斌介绍,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网的精神为指导,新华网将有以下措施:依照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报道的管理,严把互联网关口,不给虚假非法信息的传播留空间。

取财有道切勿触碰红线

“在法律没有跟进之前,我们提倡的是行业自律,就是产业联盟起到作用。当产业联盟的互律没有形成的时候,我们希望互联网企业有一些自律。”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建言。

杨谷认为,中央网站要更加严格地守法办网、文明办网。守法办网,是网站工作者的底线。广大网络文化建设者应该尽快行动起来,通过自身的努力,从我做起,从自己的网站做起,积极引导广大网民,从具体的网络行为、网络产品服务中,强化道德约束,形成网络行为规范,探索出一条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网络文明建设道路。

“依据法律制定的任何规则,不可以随便触犯,这是红线,比如说新闻必须真实,不能敲诈,不能造谣等等,所有这些东西必须要成为一种铁律,不可以触犯。”中国网络电视台总编辑汪文斌说,对于网站来讲,一个是报道,一个是经营,都必须有自己的“道”,这个道就是必须依法。

国际在线总裁范建平认为,在目前网络媒体普遍实施公司化运作的情况下,网络媒体要做到依法办网,就应“取财有道”。做到了依法,才能行之久远。

闵捷也表示,从自身管理方面,中青在线将进一步依法办网站,认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新闻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违规现象。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培训,继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法制网总编辑蒲建安认为,要做到依法办网,就要在网站内部建章立制,明确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弘扬什么,反对什么,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管好人、管好事,才能有效杜绝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恶意炒作、淫秽色情等网络违法和不文明现象,才能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最近两年来,我们也看到不少网络企业及员工,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实在令人痛心。”凤凰网总编邹明说,“我们绝对不能因追求经济效益而丧失原则,用企业的生命去试法,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遭到法律的制裁。我们绝对不能为了追求流量而丧失基本的道德底线,让低级庸俗充斥版面;我们也绝对不能为迎合网民的兴趣爱好,而降低我们的品质和追求。”

财新网总编辑张继伟也表示,对于互联网媒体而言,商业和媒体属性容易混淆,带来了一系列经营上的问题,这就需要依法建立相应的隔离制度,设立防火墙,防止商业利益对内容的侵蚀。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媒体的自主和责任意识,从制度上杜绝因商业趋利行为带来的不法信息传播。

坚持“谁办网谁负责”原则

依法办网,意味着在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应该更多地承担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责任的担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室副主任杨合庆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互联网企业明知网上的信息是违法的、有害的、侵权的,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现象存在。互联网企业在网络空间挣钱过程中要弘扬法律精神,承担法律责任”。

“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各类网站要首先成为普法守法的模范,其次要成为依法办网的践行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任贤良说。

依法办网如何践行?各家网站争相提出自己的建议。

新浪网副总编辑周晓鹏举例说,新浪微博力推社区公约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和完善。例如最近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我们马上就在社区公约中,对其如何在新浪微博中进行应用做了更新。

搜狐网总编辑吴晨光结合自身的实践说,从具体的执行上来说,作为门户网站,我们要通过每一个报道、每一个标题、每一个专题策划,在传播方式上对“法治”两个字进行深入的研讨。其次是报道正能量,对一些网络谣言以及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报道进行及时辟谣。

百度执行总编辑于丹认为,要从产品、人员和内外协同三个层面实践依法办网。首先要“照镜子”,对全线产品进行彻查,保证全线产品依法提供服务;其次要依法处置违法信息,提高工作人员进行违法信息处置的主动和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素养。

从管理者的角度,上海市网信办的副主任赵彦龙谈了自己的看法: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解决法律供应不足这个最大的瓶颈。而这其中的重点是将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网信办党组书记、主任佟力强的观点是,要坚持“谁办网、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指导网站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行业自律,落实管理责任,实现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诚信办网。


依法上网 从心所欲不逾矩

□法制网记者 陈晓英

“我今年53岁,是北京市广内街道一个普通的居民。作为一个网民,我希望能够依法管网、依法上网。”10月24日,中央网信办召开的各界人士座谈会上,来自北京社区的大妈马玉荣说。

与以往明显不同的是,此次座谈会不仅有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机关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等知名专家学者,人民网和腾讯网等网站负责人,还有来自北京社区的大爷大妈和基层代表参与其中。整个座谈会持续约4个小时,与会人员争相发言,屡屡出现“抢话筒”的小插曲。

座谈会上,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提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要求,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分析人士认为,这不仅准确号到了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命脉”,更为具体推进互联网法治化提供了现实举措。

“我是一名年轻的妈妈,经常在打开网络时看到很多重口味的东西,尤其是对于涉黄和涉及暴力的信息,我有深深的焦虑。”有着15年网龄的市民李婧说,“网络只是一个工具,我们线下每一个人要遵守一种公约,我希望在线上也一样。网络的七条底线,我非常拥护,我周围的人都非常拥护。如果我们不坚守这个底线,我们就会天天生活在阴暗面里面,而且还有很多是虚假的、夸张的信息,这样的乱象非治不可。”

有着十多年网龄的院浩也赞同李婧的观点。回顾自己的上网经历,他表示,既学到了很多知识,也遭受过网络无序带来的危害,比如网络购物被骗、虚假广告,甚至因辟谣而被人身攻击。

“有时,我问网民,你们没有法律意识吗?有网民回应说网上没有人管。”院浩说,很多网民比较情绪化,没有规矩意识,特别是平时还懂得道德底线,但在网上道德底线的意识就不是特别强烈了。这导致网上产生很多问题。

“作为一个网络编辑,作为一个网龄16年的老网民,我对早期互联网的无法治状态记忆犹新。在一段时间内,现实社会的法治规则无法延伸到网络空间,网上的诽谤、造谣、商业炒作和有害信息往往不受任何惩戒。许多家长因此视网络为洪水猛兽,一谈到青少年上网,就默认孩子‘学坏了’。”“观察者网”公众号负责人任冲昊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卢宇蓉表示,随着网络技术普及,网络确实是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但是与此同时不当的网络行为日益增加。当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分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网络实施犯罪,主要表现为制作传播网络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侵入、破坏或者获取网络空间的各种资源;二是将网络作为一种手段实施犯罪,如盗窃、诈骗、诽谤、虚假恐怖信息、虚假广告等。当前社会媒体关注比较多的就是通过网络诽谤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行为和现象比较严重,利用网络的经济违法犯罪有上升的态势。

“四中全会刚刚结束,在这样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央网信办带领组织讨论网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卢宇蓉说,“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需要我们更多的宣传。从内心认同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秩序,是维护网络的大前提。”

“子曰师说”公众号负责人曹雅欣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期望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自由,谁都不愿意被人管束。但是,真正的法治化、自由化,就像是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状态,可以自由自在地任性行事,可是不会触碰到法律的禁忌、不会挑战到规则的底线。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能自觉依法行事。

如何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主任张育新建议:一是加大“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宣传力度。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访谈,正面解读;二是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读、普及力度;三是要进一步提高网民道德意识。在“依法治网”的前提下,提升“以德治网”的力度,不断强化网络道德建设。

江苏省网信办副主任周锋介绍了当地具体做法:推进网上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西祠胡同、化龙巷、濠滨论坛等基本实现了版主实名、网民注册发言实名等,提高了网民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作为与会的专家学者,王振民的建议是,网民要有法治意识,这比现实世界的法治意识更需要,更迫切。法治思维不仅仅是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网民和普通老百姓来讲也需要有法治意识。

公安部回应热点问题

打拐,也要打买方(民生三问·我要回家·关注打拐(中))

本报记者 张 洋

10月27日,本版刊登了《回家的路,走了三十三年》一文,引发了社会对拐卖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从读者热烈的反馈可以看出,对于拐卖,社会充满痛恨;关于打拐反拐,群众给予鼓励的同时,也有很多疑问。于是,本版刊出对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访谈,以正视听。

——编 者

一问 买孩子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公安部积极推进“买方入刑”,增加买方违法成本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据陈士渠介绍,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的传统,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文化,导致很多农村和小城镇地区的百姓愿意买孩子。

只要有买,就会有卖,拐卖儿童犯罪因而屡屡发生。“还有一些地方百姓以生孩子、卖孩子为职业,以此寻求致富。”陈士渠说。

应该说,打击买方市场,义不容辞。可是,不同的人对此却有不同的认识。

“很多买方家庭并没有虐待孩子,相反在与孩子的相处中,彼此之间产生了真感情,导致周围的群众开始同情买方。”陈士渠说,也有出于家族兴旺、地方保护等因素的考虑,“全村人都知道,就是没人举报”的局面经常存在。

陈士渠曾经在很多解救孩子的现场看到,孩子与买方哭成一团,买方真的把孩子当作亲骨肉,甚至在孩子的衣兜里缝上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希望孩子将来回去找他们;而有些孩子则把“解救”当成了“被拐”。

而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结果现实生活中,警方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解救被拐儿童的行动,最终被拐儿童仍然在买方家庭养育。“貌似一切都没有发生过。很多人看到这种情况后,会误以为买儿童没有什么事情,进而加入买方大军。”陈士渠说,这些都不利于打拐反拐的深入推进。“目前,我们一方面积极推进立法机关研究‘买方入刑’,增加买方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改变现在被拐儿童的寄养方式,由买方继续养育改为社会福利院养护。”

同时,即便孩子与买方家庭再有感情,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受害者,孩子自身也是受伤害的。

据陈士渠介绍,被拐儿童在买卖交易之前,一般都会经历长途贩运。“为了不被发现,孩子经常被灌服大量安眠药。如果贩运路途实在遥远,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在‘中转站’让孩子吃上几天饭菜,再服用安眠药继续上路。长此下去,被拐儿童的健康严重受损,智商发育不健全。”

二问 孩子一出生就要采DNA吗

只需采集父母信息,即可确定亲子关系

一件拐卖案件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关键在于公安机关的侦办。“目前来说,新发案件控制得还可以,有些陈年积案有待于进一步侦破。”陈士渠说。

“2009年4月,我们开始建设全国打拐DNA信息系统,旨在通过被拐儿童、父母的信息比对,确定亲子关系。截至目前,已经成功找回3500多名被拐儿童。”据陈士渠介绍,该系统是全世界唯一一个专门用于打拐的DNA信息系统。

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全面采集新生儿DNA,进而有利于打拐工作呢?

在陈士渠看来,近年来新发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失踪儿童的数量不大,如果采集全部新生儿童的DNA信息,投入产出比就太悬殊了。“同时,孩子失踪之后再采父母的DNA信息,与之前采集孩子的DNA信息,效果是一样的,并且更加有针对性。因为只要是亲生父母,采集了父母的DNA信息就相当于采集了孩子的DNA信息。”他说。

“对于陈年积案的侦破,打拐DNA信息系统是很好的技术捷径。”陈士渠的另一个理由是,“对于新发案件来说,它的作用意义就并不是那么突出了。因为新发案件距作案时间比较近,很多被拐卖儿童对自己的父母是有记忆和认知的。案件侦破后,犯罪嫌疑人也能较为清楚地交代犯罪事实。这些都有利于被拐卖儿童顺利回归家庭。”

事实上,对于拐卖案件的侦办,特别是陈年积案的侦办,除了运用技术手段之外,各地公安机关还一直注重主动侦查,重视对辖区内来历不明儿童的观察、对当年案件卷宗的重新梳理。“但这也有一定难度,特别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仅作案一起后就逃之夭夭,甚至改头换面。”陈士渠说。

三问 微博转发容易打草惊蛇吗

尚未发现因网络转发导致杀人灭口案件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打拐反拐信息传播得更加广泛快捷,这会不会打草惊蛇、影响打拐效果?

“截至目前,我们尚未发现一起因为网络转发导致犯罪分子杀人灭口的案件。”陈士渠说。

相反,近年来网络宣传越来越多,打拐工作与志愿服务的合作也越来越丰富,这些都是正能量。

具体谈及网络在打拐反拐中的作用时,陈士渠认为,这有利于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拐卖儿童的危害,进而增强打拐反拐的意识。

“比如,‘宝贝回家’网站的背后是约10万人的打拐反拐志愿者队伍。由于他们的积极努力、志愿服务,900多个家庭得以重新团聚。”陈士渠说。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搜集更多的案情线索,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陈士渠表示,希望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打拐反拐。

国外也有类似经验。目前在美国,一旦有儿童失踪,广播电视都会插播来自于某报警系统的信息,及时介绍儿童失踪的相关情况。

“比起网络,该系统运行所带来的效果要大得多,但也没有出现‘打草惊蛇’、杀人灭口的情况。”陈士渠介绍。

不可否认,受网络传播不足、不当的影响,目前,群众对打拐工作也或多或少存在盲区和误区,比如很多人将乞讨儿童误以为是被拐卖的儿童。

“其实,很多乞讨儿童是跟着亲生父母出来的。”陈士渠介绍,在一些农村地区,很多农民把乞讨看作一种能赚钱的职业,到了农闲时节,就会带着孩子来城市“谋生”。

陈士渠表示,由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较高,看到乞讨儿童的衣衫褴褛、灰头土脸,就不自觉地认为这是被虐待的被拐儿童。

依法办网 依法管网 依法上网

用法治撑起网络的蓝天

本报记者 李 鹤

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份新时期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纲领性文件,点燃了所有中国互联网发展进程参与者的激情。依法治网,成为四中全会的延伸热词。

10月24日至26日,中央网信办连续举办三场“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座谈会。座谈会上,有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的网信办主任,有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机关的代表,有来自人民网、新华网等重点网站的负责人,有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也有来自北京居民社区的大爷大妈。

3天,上百名各界代表,主题只有一个,正如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所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网民之痛

虚假信息等充斥网络,依法治网势在必行

“你对网上什么样的行为比较痛恨?”鲁炜问。“我最痛恨的就是虚假信息,最厌恶的是黄色信息和无聊段子,最反感的是弹出来的广告窗口。”北京西城区广内街道的居民赵继亭脱口而出。

座谈会上,一位普通网民的上网之“痛”,道出了依法治网的民心所向,反映出网络空间的秩序构建迫在眉睫,依法治网势在必行。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已经融为一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说。

今天的中国,有6亿多网民、5亿手机网民,有400万家网站,每天在网上流动的信息有200亿条。我国成为了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也迎来了最为复杂的网络舆论生态,面临着最为艰巨的网络治理难题。

与互联网蓬勃发展、飞速壮大的现实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网络空间规则与秩序、法律与法治的欠缺滞后。上海市网信办副主任赵彦龙认为,“当前网络舆论生态的复杂局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不彰,治网法律依据存在许多空白”。

网络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让人们享受到空前的快捷便利,但由于网络管理制度的相对滞后,一度造成网络空间里充斥着乱象与负能量。

最为让人诟病和头疼的是,虚假信息、网络侵权、跟帖评论、虚假广告、淫秽色情、标题党、负面新闻扎堆、新闻信息刊播源头混乱等九大乱象。而一些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网络系统的安全,扰乱了网络秩序,也影响到网民以及广大普通民众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公众对互联网认知的日益成熟让依法治网的呼声愈发强烈。

迎来春天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折射理念深刻变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却反映出认识和目标的深刻变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任贤良认为,如果说“法制”是法律条文的制定,是“坐而论道”,那么“法治”更多在于“做而行之”。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对于来自全国的网信办主任们来说,依法治网也是依法治国中最大的短板、最基础的工程和最艰巨的任务。四中全会的精神,有如一针强心剂,让这些互联网的管理者振奋不已。北京市网信办主任佟力强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迎来了依法治网的春天。

安徽省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范荣晖说,全会对今后加强网络立法、网络执法、全网守法,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目标,提供了根本保证。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来颖杰则认为,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才能不断提高互联网治理能力。

事实上,近几年,我国在推动网络法治化上,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卢宇蓉介绍,在中央网络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13年9月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2月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5月份,对于网络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程序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制。这些司法解释为严惩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在各方努力下,我国已经制订了不少涉及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从领域上讲涵盖了电信、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各个领域,从内容上讲涉及到了行业准入、安全保障、产业发展、信息内容管理、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认为,监管好发展好互联网空间,特别是加强好网络法治建设,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同力共举

建设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依法治网包含了三重含义: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管网。实现依法治网,需要互联网的管理者、网站主办者以及广大网民的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与会者一致认为,只有三方同心共智、同频共振、同力共举,才能建设出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对此,鲁炜做了精辟的诠释:网络空间法治化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为,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的要求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

如何抓好互联网领域立法这个重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提醒,互联网立法要兼顾保守性和前瞻性。既不可操之过急,以防阻碍创新;也要立足长远,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空间。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研究部副主任王融认为,网络空间的立法工作还应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

如何抓好严格执法这个关键?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首先需要网信办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顶层设计,从立法、执法、守法等各方面总体考虑,提出建设法治化网络的总目标、总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进一步理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效果。

如何筑牢全民守法这个基础?

一方面,需要企业、社会组织的自觉自律。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认为,网络空间的法治关键在于从法律上界定互联网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张颐武建议,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节功能,通过社会自我监督、自我调节的力量来管理互联网。

另一方面,要让法治走入每个网民的内心。“光盘行动”发起人徐侠客是微博上的红人,“我在网上发了五万五千条微博,没有一条是造假的。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草根,应该更多地自觉引领和引导网络环境”,徐侠客说。

作为一名普通网民代表,北京市民政局主任科员李婧对未来的网络提出了自己的希望:“愿法治成为根植于每个人内心的修养,网络成为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载体。网民不需再反复提倡应该怎么样,而是自然而然依法上网。”

诚如“子曰师说”公众号负责人曹雅欣所说,“依照法治观念行使公民权利,同时,也应该用法治维护他人应得的自由。网络空间的清朗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作者:殷建光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 中央网信办今天召开重点网站负责人座谈会,学习宣传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重点网站如何做依法办网的践行者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的引领者,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12月26日新华网)

我们的时代已经是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已经悄然成为网络的一个员,但是,我们也十分不情愿的看到,网络的鱼目混珠,美丑交杂,给我们安然享受网络文明福利带来了诸多困扰。比如各种虚假的信息,很容易让我们上当受骗;比如各种虚假的新闻,很容易让我们混淆是非;还有一些黄色的,暴力的东西充斥,给我们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的危害;更有一些肮脏的,丑陋的,畸形的个人发言给我们的网络带来了垃圾。之所以产生这些现象,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网络空间法治化工作还做的不够,还没有形成一个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尊重的基本规矩,这种现状必须改变,这是民之所呼,这是建设网络文明之所需。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全民推进网络空间化是其重要的工作之一。这次座谈会上,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依法办网,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网站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推进网络空间化,是网站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网民的责任,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应该是你我共责!

中央网信办主任鲁炜在会上表示,我国将建立网民和网上组织的信用记录,完善褒奖机制和惩戒机制。这是全民推进网络空间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作为网站,我们应该遵法、守法,用法治促进网站工作的蓬勃发展,健康阳光。作为网民,我们更应该学法、尊法、守法,这是维护自己的网民形象,这是维护网络的文明。网络不是私家卧室,网络不是菜市场,网络是大家共享的文明空间。尤其是聊天,个人空间、个人微博、微信,论坛发帖,我们更应该坚守网络道德,遵守网络法律,做文明网民,做守法好网民。网络时代,做好网民,是爱自己,是爱网络,是爱国家,打造网络强国,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做遵纪守法的好网民。

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你我共责,这个责任是对自己的责任,是对网络文明的担当,是对国家建设网络强国的义务,承担这个责任,一方面需要我们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质;一方面需要我们加强自律,树立遵纪守法的网络新形象。全民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保护网络文明健康发展,是保护我们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你我共责,我们当共同支撑起一个法治化的网络新空间。(殷建光)

作者:苑广阔

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24日表示,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10月25日 新华网)

对现在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年轻网民来说,他们其实是生活在两个世界里,一个是现实世界,一个是网络世界。这两个世界平行存在又互相交融,之间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即便是同一个人,当他处在不同的世界当中,往往会有着截然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表现。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遵纪守法、对待他人彬彬有礼的城市白领,当他下班回到家里,坐在电脑前,却可能变成了一个戾气十足,动辄谩骂和攻击别人的网民,好像他所处的网络世界一个是不受国家法律管辖与约束的法外飞地。

很显然,这是一种错觉,如果我们有这样的错觉而不自知,那么不但会把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边缘,而且还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换言之,如果全国亿万网民身处网络世界的时候没有法律意识,如果政府不能坚持依法治网,把网络世界纳入国家法治轨道,那么不但会妨碍网络世界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会对现实世界带来冲击和伤害,这方面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把依法治国列入中央全会的重要议题,具有跨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在会议刚刚结束以后,中央网信办就举办了“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座谈会。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提出了加强网络立法、网络执法、全网守法,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

目标看起来只有短短几十个字,但是能否实现,却直接关系到网络生态的健康有序,关系到网络世界的法治化进程。我们可以想见,再过十年、二十年,绝大多数中国公民都会具有“中国网民”的身份,当公民即网民,网民即公民,那么依法治网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能否实现,就决定着依法治国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能否实现。这种时候再回头看“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其实就是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也就是依法治国。

深入贯彻依法治网,必须坚定法治思维,恪守法治精神。要想真正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首先就必须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到网络世界的有法可依。在这个基础之上,有堵有疏、从严执法,最终推动和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实现从“中国好公民”到“中国好网民”的身份转变。(苑广阔)

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24日表示,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10月25日 新华网)

对现在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年轻网民来说,他们其实是生活在两个世界里,一个是现实世界,一个是网络世界。这两个世界平行存在又互相交融,之间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即便是同一个人,当他处在不同的世界当中,往往会有着截然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表现。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遵纪守法、对待他人彬彬有礼的城市白领,当他下班回到家里,坐在电脑前,却可能变成了一个戾气十足,动辄谩骂和攻击别人的网民,好像他所处的网络世界一个是不受国家法律管辖与约束的法外飞地。

很显然,这是一种错觉,如果我们有这样的错觉而不自知,那么不但会把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边缘,而且还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换言之,如果全国亿万网民身处网络世界的时候没有法律意识,如果政府不能坚持依法治网,把网络世界纳入国家法治轨道,那么不但会妨碍网络世界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会对现实世界带来冲击和伤害,这方面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把依法治国列入中央全会的重要议题,具有跨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在会议刚刚结束以后,中央网信办就举办了“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座谈会。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提出了加强网络立法、网络执法、全网守法,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

目标看起来只有短短几十个字,但是能否实现,却直接关系到网络生态的健康有序,关系到网络世界的法治化进程。我们可以想见,再过十年、二十年,绝大多数中国公民都会具有“中国网民”的身份,当公民即网民,网民即公民,那么依法治网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能否实现,就决定着依法治国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能否实现。这种时候再回头看“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其实就是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也就是依法治国。

深入贯彻依法治网,必须坚定法治思维,恪守法治精神。要想真正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首先就必须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到网络世界的有法可依。在这个基础之上,有堵有疏、从严执法,最终推动和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实现从“中国好公民”到“中国好网民”的身份转变。(苑广阔)

中央网信办今天召开重点网站负责人座谈会,学习宣传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重点网站如何做依法办网的践行者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的引领者,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12月26日新华网)

我们的时代已经是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已经悄然成为网络的一个员,但是,我们也十分不情愿的看到,网络的鱼目混珠,美丑交杂,给我们安然享受网络文明福利带来了诸多困扰。比如各种虚假的信息,很容易让我们上当受骗;比如各种虚假的新闻,很容易让我们混淆是非;还有一些黄色的,暴力的东西充斥,给我们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的危害;更有一些肮脏的,丑陋的,畸形的个人发言给我们的网络带来了垃圾。之所以产生这些现象,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网络空间法治化工作还做的不够,还没有形成一个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尊重的基本规矩,这种现状必须改变,这是民之所呼,这是建设网络文明之所需。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全民推进网络空间化是其重要的工作之一。这次座谈会上,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依法办网,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网站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推进网络空间化,是网站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网民的责任,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应该是你我共责!

中央网信办主任鲁炜在会上表示,我国将建立网民和网上组织的信用记录,完善褒奖机制和惩戒机制。这是全民推进网络空间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作为网站,我们应该遵法、守法,用法治促进网站工作的蓬勃发展,健康阳光。作为网民,我们更应该学法、尊法、守法,这是维护自己的网民形象,这是维护网络的文明。网络不是私家卧室,网络不是菜市场,网络是大家共享的文明空间。尤其是聊天,个人空间、个人微博、微信,论坛发帖,我们更应该坚守网络道德,遵守网络法律,做文明网民,做守法好网民。网络时代,做好网民,是爱自己,是爱网络,是爱国家,打造网络强国,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做遵纪守法的好网民。

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你我共责,这个责任是对自己的责任,是对网络文明的担当,是对国家建设网络强国的义务,承担这个责任,一方面需要我们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质;一方面需要我们加强自律,树立遵纪守法的网络新形象。全民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保护网络文明健康发展,是保护我们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你我共责,我们当共同支撑起一个法治化的网络新空间。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0月26日电 中央网信办24日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会上表示,要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就此,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任主任、原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教授。尹韵公认为,针对目前互联网发展的问题,要让理性、建设的声音成为互联网的主流。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塑造“中国好网民”的必要条件。

记者:您如何看当前网络发展中存在问题?

尹韵公: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目前网络上的乱象还是很多,比如在网络上随意谩骂,网络语言“很黄很暴力”,再有网民对于不同的声音容忍度特别低,情绪化倾向非常严重。此外,在某些重大公共事件、历史人物评价都会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但是有些人表达自己不同看法的方式很不恰当,言论自由不是胡说八道,这就需要以科学的治理手段来加以引导和规范,要让理性、建设的声音成为互联网的主流。

记者:现在有一个共识,互联网治理是个世界性的新难题。在您看来,中国的互联网法制化应该有怎样路径?

尹韵公:正如你提到的,全世界都研究如何加强网络立法执法。互联网对大家而言都是新事物,如何治理网络对各国来说也是新问题,也没有太多经验可供借鉴。自近几年我国开展打击网络谣言和网络诈骗、清除淫秽色情信息等、倡导网络名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等工作以来,网络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特别是互联网上传谣、信谣乱象得到一定程度解决,这说明依法治网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个人认为,我们的网络法治化,或许可以在这个路径上再进一步。

记者:中央网信办主任鲁炜提出,要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您认为怎样的网民才算“中国好网民”?

尹韵公:就我个人观点,“好网民”的定义有很多层面,但有两点是必须具备的。首先,在网络上的发言应该是理性的、建设性的,而不是宣泄情绪的、无意义的伤害他人的表达。同时,对于不同于自己的观点,还应有包容心,即使反对也应该允许对方有表达的权利。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塑造“中国好网民”的必要条件。

金秋十月,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法治中国的新华章定下了一个明朗的基调。而由中央网信办举办的“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系列座谈会,则与时俱进地将法治化作为了中国互联网今后发展的方向。

中央网信办提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要求,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这不仅准确号到了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命脉”,更为具体推进互联网法治化提供了现实举措。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建设不仅仅在于为网络空间设规立矩,更长远的是为了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2014年,在中国接入互联网20周年之际,为保证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中央网信办动作频频、成效显著。先是从完善立法入手,多次召开学习座谈会,与院士专家、网站负责人、网民代表等一道围绕如何更好地建章立制,维护我国网络有序发展、信息安全等议题展开学习研讨。后是与多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维护法治权威,利用“打击涉恐音视频”、“扫黄打非 净网2014”和“整治网络弹窗”等专项行动对网络空间涉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以说,避免互联网空间成为法外之地,消除互联网空间的灰色地带,确保互联网空间长治久安、健康发展一直都是管理部门努力的方向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未曾懈怠也未曾停止思考。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不能忘记的是,网络空间的自由活动是为了互联网积极健康发展,广大民众畅享其便。而非某些利益熏心者背离法治、为所欲为的绝对自由。信息社会下,法治中国的建设更是离不开互联网空间法治化的同步推进,这一点无例外可言。

要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就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网上网下两种资源。我们必须按照这个思路加快网络空间立法工作,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缩小乃至消弭网络空间所存在的法外之地。同时严格执法、不“走后门”、不“开天窗”。无论是网络大V还是普通草根,无论是知名社区还是小众论坛,只要敢于触犯法律的边界,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前段时间,有关部门对传谣造谣的网络“大V”的打击和对利用网络新闻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就说明了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法治化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实在在、随时随地的监督与惩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一项立体化、网络化、多样化的建设。网络空间里的主角,归根到底还是6亿多网民。没有全体网民自觉地尊法守法,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也将不可避免地寸步难行、难以落到实处。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为数众多的中国网民正是网络空间法治化不可或缺的建设者和参与者,是互联网法治建设落地生根、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和力量源泉。按照管理部门的思路,一方面,要积极立法、严格执法,逐步建立网民和网上组织信用记录来完善守法诚信的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网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另一方面,广大网民也应当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自觉争当尊法守法的中国好网民。

不同于某些西方国家所标榜的双重标准下“一条腿走路”的“网络自由”,法治化能够尽可能保证网络信息畅通流动的同时,以正确的法治精神为导向,以具体的法律体系为抓手,确保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健康向上和可持续性。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推进不仅具有服务中国的价值,更具有启发世界的意义。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构建“立法、执法、守法”三位一体的立体机制,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就一定能够使网络空间风朗气清、健康有序的局面永久持续。(国平)

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罗沙 徐硙)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转发”也要担责任,“过错”认定是关键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

“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他说。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如何认定这个‘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孙军工说,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增强保护个人信息 加大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