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激辩“淮安模式”
推广的前提是此政策必须惠及更多人群
江苏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是否具有推广意义呢?如果仅仅是局限在低收入的住房保障人群的话,业内专家多认为“其推广意义不大”,而是要扩大这一人群,让更多的买不起房的“夹心层”也要享受到这样的“政府红利”;而“二次房改”发起人之一的李明则对淮安模式表示赞赏。(快报记者尹晓波)
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放宽门槛才有推广意义”
此次淮安对共有产权设置的门槛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800元之间,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8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主要为低保人群。”
江苏省房地产经济学会副会长、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认为,城市大小不一样,需求自然也不会一样,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操作的话,是不是有大量的房源供给得上?政府的财力支出是不是有这方面的实力?不管是“三七开”还是“五五分”,如果适当放宽门槛,是具有典型标本的推广意义的;不仅仅是主要针对现在的低保人群,最好放宽到“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家庭。“仅仅是针对本来就符合住房保障人群的一个补充方式,意义就显得很局限了”。
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副主任葛扬:“推广的前提是共有产权房比例提高到20%”
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葛扬认为,淮安的共有产权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但这个推广也要一分为二地来看待。比方说,淮安在出让土地时,划定一个5%—10%的共有产权房比例,那这个比例是不是能够扩大,“既然通常统计有20%的低收入人群需要政府保障,那这个比例要是提高到20%可不可以?”再以南京为例,市场上一般的房价就是每平方米一两万元,即使便宜到8000元一平方米,低收入人群也买不起房,倒不如现在南京每平方米3000多元的经适房政府定价来得直接了。
不过,从现行经适房满5年可以出让的制度来看,淮安直接对普通商品房实行共有产权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个意义就是“政府不用再循环建设保障住房了”,因为现在全国各地的经适房都面临着满5年出售、政府收取一定比例的差价收益的现状,一边在卖、一边在建,不停地盖保障房。而淮安的做法,是直接从源头上予以了保障,今后也不再存在政府收取差价收益的说法,老百姓能买到比市场价便宜的商品房,长期来看,政府的负担反而减轻了,一举两得的事。
专栏作家、著名财经评论员陈真诚:“难以操作,现实中可能遇到麻烦”
“我总觉得,如果一旦要全国推广,可能不太现实,甚至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专栏作家、著名财经评论员陈真诚对此“泼了冷水”。
陈真诚说,所谓“共有产权”,就意味着不是某一家独享的产权,谁来对这一产权尽到看管、维护的责任?打个简单的比方,在共有产权的期限内,如果房屋出现事故惹出了法律责任,或该房屋被严重毁损又找不到可以追究毁损责任的人,那么这个责任是否也是由政府和住户共同承担?按照物权法的精神,是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责任的,“本来买房就困难,他们如何承担,是否责任最后也由政府包揽了?”
他认为,一旦某种制度或做法存在严重的漏洞或可能性的严重缺陷,要是全面推广的话,就会存在问题。“因为房价太高,推行共有产权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回避老百姓买不起高价房的现实状况,两不相干的事!”
“二次房改”发起人李明:“目的是让老百姓住得起房,值得推广”
“二次房改”发起人辽宁省外经贸厅企管处退休副处级干部李明,对于淮安的做法很是赞赏:“淮安的共有产权方式,和我的‘二次房改’方案的出发点是吻合的。”
李明说,淮安模式和他的提议的共同点,主要是体现在共同的出发点上:都是为了让老百姓买得起房、住得起房。“我提出的房改新模式,就是要让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住得上房子,而其余20%的高收入人群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20%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保障房解决。”
李明说,政府要对提供给60%中等收入家庭的土地实行限价出让制,不管是“限价房”还是什么别的称呼,共有产权若能扩大到这个比例,其推广的意义将是功德无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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