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文忠和段宜勇、阳福生(系市国泰房地产法人代表,另案处理),在衡阳市西湖山庄茶楼内商议如何将雁城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汕林花园”项目的开发权转至衡阳市国泰公司名下。
最终,三人策划了通过在段、阳两人之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走公证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非法将项目转至衡阳市国泰公司名下。随后,段、阳二人伪造了欠条和还款协议,虚假欠条内容是段宜勇欠衡阳市国泰公司1950万元,还款协议的内容是段宜勇如不能按期还款,便以“汕林花园”项目抵偿给市国泰公司。
为了顺利办理公证书,段、阳二人还伪造了雁城房产公司于2004年4且8日给段宜勇在“汕林花园”项目上有特别处置权的授权书。黄文忠拿到阳福生给予的5万元后,便带着段、阳二人到市公证处找到了衡阳市公证处办证一科科长阳剑,要求阳剑帮忙为段、阳二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以及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
阳剑在收受黄文忠转送的好处费之后,明知段、阳之间如此巨大的债务可能有假,也不复核这项债务和“雁城公司的特别授权书”等文件的真实性,便欺骗衡阳市公证处负责人出具公证书。2007年8月1日和8月14日,阳剑先后为阳、段二人出具了《还款协议》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次日,衡阳市国泰公司执这两份公证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8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阳剑出具的两份内容有重大失实的公证书作出裁定:将“汕林花园”项目以1950万元抵偿给国泰公司。同年8月29日,衡阳市国土局根据市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衡阳市国泰公司办理了“汕林花园”项目用地7313.8平米的国土使用证,给雁城房地产公司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政府部门维权艰难
此间,衡阳市建设局在得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发出后,随即以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义向各个部门函告或者电告详情,但不久后,国泰公司仍然顺利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随后,雁城公司向衡阳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举报,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开始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将“雁城公司的特别授权书”的复印件拿到湖南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结论为伪造。
为了隐瞒真相,对抗有关部门调查,段、阳等涉案人员甚至伪造了湖南省委领导的批示阻碍调查。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则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进行复议。但得到的答复是驳回申请,让他们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衡阳市建设局还试图联合部分人大代表,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提出质询案,要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数千万元项目财产是如何被鲸吞执行” 给出说法,但最终没能成行。就在雁城公司和衡阳市建设局彷徨无计之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1·8”非法拆迁事件。这才在湖南省市领导的重视与媒体不断的关注下,改变了事情的发展进程,形成了一个“城门失火,福及池鱼”的意外结局。
记者了解到,移送司法机关的4名公职人员中,黄文忠因犯受贿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阳剑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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