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更加受尊重
福建日报:审议意见如何形成?跟踪检查的问题如何监督落实?
徐平:(一)审议意见的形成
审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常委会实现有效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施办法在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目前各地做法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原始纪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一种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由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或者由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还有一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归纳整理后,由常委会通过,再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我们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受到尊重,同时也应当进行适当的归纳整理,以便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先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如果常委会对报告机关研究处理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告机关必须执行。
(二)跟踪检查问题的监督落实
跟踪检查的问题如何监督落实有两个办法:
一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反馈。”
第二,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仍未解决的,常委会可以通过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常委会作出决议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并在决议规定的期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