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
妇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