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福建频道>>福建热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6-13 07:28:36    |  文章来源: 东南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

  妇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稿件
 
查看文章评论
福建省讨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05-14
征求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意见 06-12
福建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05-13
匿名发表  您在以匿名发表时可以输入昵称 如果您是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在下面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密码。  
  昵称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