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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南平十件消费侵权案件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3-14 09:23:03    |  文章来源: 闽北日报   
 

  11日,延平区杨真堂社区内,南平市、延平区工商局联合市消委会、烟草、盐业等13个部门举办了以“迎奥运,讲诚信,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为主题的“
12315进社区”宣传咨询活动,吸引了众多群众。

  10日,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仿宋古街12315消费维权点工作人员在仿宋古街商场内,对山西太原游客黄国林投诉购买瑕疵寿山石一事进行现场调解。

  案例一:旅行社违约赔偿案

  云南省欧亚国际旅行社组织38人的团队于2007年5月到武夷山旅游,游客以地接社武夷山铁路旅行社将其中24人安排进未挂二星的酒店为由进行投诉。

  经武夷山市消保委调解,武夷山铁路旅行社代组团社支付赔偿款1920元。

  案例二:经销商虚假宣传退款案

  2006年12月,章女士花2600元在建阳市欣达摩托车行购买一辆江苏林芝山阳集体有限公司生产的HL48CC喜力牌助力车,销售人员告知该车不用办理牌证。交警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章女士的助力车排量大于30ml,整车净重大于40kg,应为轻便摩托车,按机动车管理,必须挂牌上路。而该车的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标准,不能纳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故无法注册”为由暂扣该车并开据罚单。

  经建阳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23位消费者办理退赔助力车手续,金额5.98万元。

  案例三:美发人身伤害案

  2007年3月,吴女士到光泽县6+1美发店做一次性烫发,结果左脸被工作人员使用的烫发工具烫伤。店主用烫伤药膏涂抹在伤口上,造成吴女士左脸出现两公分大的黑斑。

  经光泽县消保委调解,美发店经营者向吴女士当面赔礼道歉,免收其烫发费用30元,一次性赔偿烫伤治疗恢复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人民币4500元。

  案例四:通讯公司强制消费案

  在怀德丽未申请开通“如意信箱”的情况下,某通讯公司发一条“你已开通如意信箱业务”的短信给她,且未告知该业务每月要收6元费用,便擅自开通。至投诉时,她已被无端收取了72元的费用。

  在建瓯市消保委的调解下,某通讯公司无条件退还消费者并未享用的72元服务费用。

  案例五:开发商违约擅自提价赔偿案

  2007年5月,吴女士与福建省建阳市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县分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合同中写明房价1888元/平方米,但到签订正式首付款协议时,开发商擅自将房价提高到2588元/平方米。

  经光泽县消保委调解,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在商品房认购书上填写单价时把每平方米售价填写成1888元,责任在该公司,故由公司让利26040元给吴女士,每平方米售价为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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