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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南平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限时收费"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3-11 09:19:37    |  文章来源: 闽北日报   
 

  近日,从南平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根据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2008)8号文件规定,我市自3月1日起,对机动车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实行“限时收费”制度。该制度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其保费必须在签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实收入账。

  
据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丁铭芳介绍,个人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零售性商业行为,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投保人在购买车险时,只有缴清保险费用,才能享受车辆出险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悉,实行“限时收费”制度后,各产险公司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一律不得赊销。购买个人车险的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向承办机构(含保险中介机构)或承办业务员(含个人代理人)缴清保费,并取得缴费回执。负责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必须及时将所收保费缴入保险公司账户,以保证保险合同如期生效,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业内人士表示,该制度的实行,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产险公司双方的利益,不仅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而且也有利于产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刘进旺)

  名词解释

  1、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为自然人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家用车、个人营业用车、非营业用车、拖拉机及摩托车业务。

  2、“限时收费”——指各公司签发的保单,其保费均应在签单日(电销业务为保单打印日,保单打印日不得迟于保险责任起始日)后五个工作日(不含签单日或保单打印日)内全额实收入账。

  3、“签单日”——指各公司每笔业务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录入日期。

  (责编:申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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