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被告骆某某,贷款合同上的字是你签的吗?指印是你的吗?”
“骆某某是我的小姨子,2004年她贷款时找我,我就在她的合同上签上我的名字……但现在担保已过一年了,他们(指原告方)也没催我,已过担保期了。”
8月23日是延平区峡阳
镇的圩日,在闹市的一隅,延平区人民法院王台人民法庭也来“赶墟”了。经过简单的准备工作,9时30分,“圩日法庭”开庭,吸引了许多赶墟的农民围观。这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延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阳信用社与被告骆某某、陈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骆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被告陈某某对他要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表示异议。
“被告陈某某,被告骆某某贷款合同上明确载明,你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期限是两年,原告是在法定有效诉讼期限内向你起诉。”主审法官解疑释惑。
“可为什么有的人作担保,担保期一过,就不要承担责任了?”
“因为人家作的是一般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两年,一般担保保证期限是六个月,不是一年……”
“哎,早知道是这样的,我就不签这个字了!”陈某某的一声感叹,引起旁听的群众议论纷纷。
11时30分,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了解,延平区人民法院王台人民法庭辖区有王台、峡阳、来舟3镇,每一个镇都有不同的圩日,为了方便农民打官司,降低诉讼成本,该庭于今年4月起,设立“圩日法庭”,农民打官司不用往返奔跑法庭,只须向法庭预约立案,法官到墟场便民诉讼点现场立案开庭,农民每诉讼一个案件可减少诉讼成本三至五百元。“圩日法庭”自设立以来,共审理案件17起,现场调解5起。
(责编:申家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