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散去"退盐潮"袭来 高价买的盐该不该给退?
部门说法
允许退货目的并不是鼓励抢购
近日,市物价局表示,市民可以凭购物小票或有关购货发票到店家退货。这样,是不是保障了抢购者的利益?对此,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否定:盐是特殊商品,价格以政府统一定价为准,商家高价卖盐属于违法行为,是相关部门不允许的。消费者大量购买高价食盐,虽从客观上加剧盐荒,但这只能算非理性行为,只要消费者出示购物单据,便可要求商家退盐。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支持市民退高价盐。
专家说法
可以退差价但不能退货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认为,以正常价格购买的食盐,如果经营者没有事先承诺退货,不能退货。食盐事关国计民生,属国家定价的商品。买盐的消费者和卖盐的经营者之间事实上存在食盐的买卖协议,如果经营者按照国家定价出售,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有效,如果经营者没有事先承诺退货,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货。
以超过国家定价购买的食盐,可要求退还超出国家定价部分的货款,如果经营者没有事先承诺退货,不能退货。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协议因价格超出国家定价,属部分无效合同,这时,价格的约定无效,应执行国家定价,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连泰说,如果抢购的消费者购买食盐后转手出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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