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环保行政责任,加强环保监督管理,市政府16日下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监管职责,并将此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意见》明确了环保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与环保、发改、财政、经贸、规划、建设、交通、农业、畜牧、水利、工商、质监、公安、文化、教育、新闻等40多个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意见》指出,市级人民政府要向市直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环保目标责任,建立环保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保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未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保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为确保环保工作“一岗双责”落到实处,我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环保工作“五项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和市环委会报告一次环保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报告一次履行环保职责情况,市环委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点评和通报;环境突出问题乡镇单列管理制度,限期解决存在问题,单列期间乡镇主要领导不得提拔、调动和评优评先;约谈制度,对环境事故多发、工作没有落实、整改没有到位、违法行为没有查处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无改正的予以行政处分;乡镇水质交接考核制度,九龙江、汀江、闽江流域建立健全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办法;项目限批制度,对因总量减排、限期治理没有完成造成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该区域或流域实行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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