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福建省首个医疗救助配套文件
发放门诊救助金
门诊救助,包括日常门诊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每年发放100元~200元门诊救助金,由民政部门每年1月存入个人银行卡账户。未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卡或新农合卡的,存入其个人银行卡账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门诊救助金。
患有特殊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第一类人群按60%、第二类按50%给予救助。门诊救助的年累计最高限额在年住院救助封顶的70%以内。
资金使用
每年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15%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30元执行。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探索与医保结合 一站式即时结算
据悉,目前《暂行规定》还在摸索阶段,在不久的将来,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将与城镇医保,以及新农合制度相衔接,推行即时结算和一站式结算。
根据省级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方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今后将用卡结算,所有费用通过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系统结算,届时医疗救助和医保支付全从卡上走,扣除这部分后,救助对象只要在就诊时支付自付部分,其余由县级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医疗费用也不必由救助对象预先全部垫付后再申请报销。省去了原来较为繁琐的办理审批程序,也直接为患者减轻了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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