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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福建省首个医疗救助配套文件
www.fjsen.com 2010-03-10 08:0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10日讯(本网记者 陈丽娟 林姿)低收入家庭可享医疗救助,覆盖边缘户;住院救助不再设起付线,降低门槛;推行医前救助,让无力预支医疗费的病人也能得到及时救治;探索推行即时结算和一站式结算,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新鲜出炉的《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亮点不少。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民政局获悉,这一新规是在省级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后,省内首个出台的地方性配套文件。目前,厦门、漳州、莆田等地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也在酝酿之中。

新规将有效解决医疗救助目前出现的起付线偏高、救助比例偏低、资金结余偏多问题。按规定,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

扩大救助范围 覆盖更多边缘户

5种人可享受救助

泉州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并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第二类救助对象是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这就意味着,由于重病陷入困境而又不属于低保户的“边缘”家庭,也能得到医疗救助,弥补了空白。

哪些医疗费可报销?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保障救助对象住院、门诊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所产生的医疗需求。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在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其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以下5种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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