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马作弊门三个“始料未及” 考验政府危机管理
www.fjsen.com 2010-02-08 11:07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治安管理法》第24条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黄舟雄认为,组织枪手的中介至少应该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的杨毅也表示,组委会只有公布违规者信息才能正视和解决问题,因为背后的利益链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群众组织的公权力和公行为也要接受监督,不能打着群众的旗号,最后保护的却是少数人的利益。”杨毅说,真正的呼声才代表群众,是理性的,马拉松作弊事件损害的不仅是组委会的利益,也是全厦门的利益。因此,马拉松作弊事件绝不能“就此打住”,反之,政府的外部监督还应主动介入。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程章毅律师则认为,马拉松赛成绩是组委会这一社会团体授予的,介于名誉权和荣誉权之间,它的取得和被剥夺,没有必要向第三人公布。网民对于所谓透明度的呼吁正是基于对比赛成绩性质的误读。
李绍平则更多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对民意表达作出分析。他指出,市民扮演着公共“意见领袖”的角色,代表公众的舆论和意见,并把这种意见对外传播,告知政府并在告知的同时也给政府形成了舆论压力。此次马拉松弊案的源头——网络和市长专线,就是传达公众信息的桥梁。它把发生在厦门的马拉松弊案事件客观公正地传播、“汇报”给行政首长,并让行政首长做出反应,有助于建设一个公正、健康、和谐的厦门马拉松赛事并且使之得到健康的延续和发展。但是,网民如果非理性地以自己的意志或期望进行持续传播,把自己的非理性意志强加于公共管理的决策之上,则可能搅乱马拉松赛事秩序或者对行政领导和政府的公信力构成不必要的影响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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