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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司法局建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2018-12-19 11:46:44 蔡志达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谢添实  

东南网12月19日讯(通讯员 蔡志达)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日前,泉州市司法局制定出台《泉州市司法局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据介绍,《制度》明确把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纳入报告对象。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8项,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6项。

根据《制度》要求,科级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此外,该局政治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制度》还规定,对于科级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该局党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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